一、如何看待我国的政府审计?如何走中国特色的审计之路? 李京文:政府审计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审计是遵循有关法律,对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履行职责的规范性及其管理、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所谓3E审计)进行检查和评价。它既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又是民主法制建设、国家治理的工具。我国政府审计制度自从建立以来,就赋予它很高的地位,明确了它的职责。这一点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从我国审计所取得的成就看,审计工作在我国,尤其是最近几年刮起的“审计风暴”,为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规范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相信,审计工作对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立和谐社会,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及其他国情与国外不一样,不能全盘照抄国外的模式,否则可能消化不良,效果会适得其反。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大量存在,政府审计除了对政府机关进行审计之外,还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因此,无论从审计范围上还是审计重点上,我国的审计与国外的审计都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政府审计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所谓走中国特色的审计之路,就是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尤其是要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研究中国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影响国家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工作,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如何评价国家审计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李京文:我国政府审计取得了很大成就。第一,审计治理腐败的作用不断加强。从最近几年的情况看,审计在维护国家财政运行秩序和治理腐败中的作用在不断增强,审计面不断扩大,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也逐步提高。尤其是“审计风暴”、审计公告等,揭露一些部门、地方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对腐败行为形成一种压力,这无疑对治理腐败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二,审计促进了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三,审计注重对财政绩效的监督,促进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损失浪费问题很严重,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近年来,审计机关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着力强化绩效审计,对一些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并将绩效审计结果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目前审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计问题的披露和处理与社会期望值存在差距。例如,近年的审计风暴引人瞩目,但是,有很多问题还是年年查年年犯,不能根除。审计机关肩负了公众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期盼,但有些已超出了审计机关自身的职责范围和能力。因此,这涉及审计体制的改革问题,例如,审计机关是设在政府还是人大?审计独立性怎样才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审计结果怎样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这些都是审计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政府审计工作中还要哪些仍需要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李京文: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不过,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计监督无论是方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问题。我国审计监督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不足: (一)审计监督质量有待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化,获取资金的渠道不断拓宽,部分资金活动呈现出无序状态。加之经济领域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经济监督的弱化,从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的经济现象和很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违纪现象逐年增多,经济犯罪方式多种多样。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与审计监督的威力没有充分发挥,与审计监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直接相关。而影响审计监督效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审计目标的定位不准,审计工作程序还需不断规范;二是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技术方法存在着局限;三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不能真正担负起“经济警察”的职责;四是政府在审计监督上缺乏完备的责任风险机制,对实施监督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不够具体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虽然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明确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监督不作为或监督效力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涉及,这种对有责任风险的审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的监督,监督就很难真正到位,其监督功能也会弱化。 (二)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的融合力度不够,极少数地方甚至将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割裂开来。过去,社会上和审计系统内部,很多人认为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是矛盾的。事实上,审计监督的过程就是审计服务的过程,是同一内涵的两种表现方式。由于一些人将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割裂开来,从而使我国的审计监督活动人为地处于两难境地。似乎进行了审计监督就要影响审计服务,于是出现了协调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关系的问题。我认为,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审计监督主体执行的是社会功能,追求的是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审计监督客体更多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监督主体的行为不利于监督客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两者必然会发生矛盾。例如,因为审计监督而使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失去晋升的机会,或者因为审计监督使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丧失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时,一些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就会极力干预审计监督活动。事实上,我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已有明文规定,并对审计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因此,只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就可以理顺两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