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决策失误的情况下,官员该不该自责、要不要问责?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埋单”?官员鲜被问责,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我们的国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官员问责制,缺乏有操作性的问责标准,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有的也不好界定。在中国历史上,上有皇帝的“罪己诏”、下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自责,也有弹劾、贬谪、发配等问责。在西方国家,问责制更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基本制度,出现失职、渎职或生活丑闻后,官员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新闻媒体穷追不舍,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等更是屡见不鲜。由此我想到,要让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实行官员问责制,让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员认认真真地向组织和公众作个交代,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在建立官员问责制的过程中,审计机关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如何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官员问责?笔者认为,要在效益审计上趟路子,在经济责任审计上动真格,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要让领导干部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同时为问责提供可靠的依据。对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盲目决策、失职渎职行为,不仅要对“事”,也要追究到人,不能姑息“领导生病,群众吃药”现象,要进一步实现审计对象的“人格化”,促进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公开道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