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报告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提交的对象不同,内部审计报告文书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所以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内部审计报告文书不能混淆使用。 一、审计报告和综合审计报告 一般审计报告有两个缺陷:1.只报分管领导,重要的审计报告报主要领导,不能覆盖领导班子。2.只反映个别单位的情况,不便于领导掌握某一方面(或专题)总体情况。综合审计报告可以弥补这两个缺陷。综合审计报告可分二类:一类是专题性综合审计报告,是指涉及全部或大部分基层单位的同类审计项目,在原有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站在全局高度,以更广阔的视野,综合各单位情况,找出重大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较高水平的审计建议的一种审计报告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转化的效果,为高层提供决策参考。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及综合分析,综合评价和建议等。综合审计报告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转化:在经济活动分析会上通报;专题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召开审计督查协调会。在编撰综合报告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另一类是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 不难看出,综合审计报告不是审计报告简单的汇总叠加,而是在其基础上再加工,再提炼,由此集成的审计信息量更大,辐射范围更广、发挥的“帮促”作用更直观。当然,一般审计报告的质量决定综合审计报告的成败。另外一般审计报告与综合审计报告的区别是报告的对象不同,审计报告由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而综合审计报告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向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二条规定,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审计报告由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审计结果报告是内部审计机构就某一审计事项向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的书面文件。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审计结果报告一般可分两类:一类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党委、行政工作安排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谁委托向谁汇报”的原则,向党委、行政或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提供审计结果,从经济监督角度为领导干部提拔、留任、降级等情形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另一类是其他审计结果报告。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外,其他审计项目需要提供审计结果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简言之,审计报告是由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格式规范的、反映审计活动全过程的书面文件,而审计结果报告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就某一审计事项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的格式简单的、反映审计结果的书面文件。 三、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决定)书 作为审计机构内部文书,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结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载体,它在内部审计机构之外不具有证明效力和结论效力。 在内部审计实务中,审计报告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复核,并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其内容作为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件的依据,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经由单位权力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表述内部审计机构的最终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是对审计报告的简要概括,是加盖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权力机构印章的书面文件,具有证明效力和结论效力,特别是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除此之外,如果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需要纠正或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审计处理处罚时,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由单位权力机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同样是加盖单位权力机构印章的审计决定书,其层次更高、要求更严,还涉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及其经济上的处罚,旨在强制被审计单位限期、逐条完全整改。 二者比较,审计报告具有内在性、建议性和终结性的特点,而审计意见(决定)书具有结论性、强制性和反馈性的特点。 四、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既不等同于审计报告,也不等同于审计结果报告,它是内部审计机构就一定时期(半年或一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审计发现及主要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结果等向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进行全面工作汇报的书面文件。它涵盖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内容,是体现共性特征和计划实施的总结性文件。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报告要按季度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还要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II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英文简称)《内部审计实务标准(2001年版)》实务公告2060-1:“内部审计主管应至少每年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一次工作报告”,都是对此做出的明确规定,弥补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相应规定的不足。 笔者认为,审计报告具有项目性、个性化、报告对象级别低的特点,而审计工作报告具有时期性、计划性、概括性、报告对象级别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