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中心5名职工违规自审、自批、自贷住房公积金贷款32.09万元。其违规发放贷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超额度发放贷款。审计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一位职工的贷款档案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超额度发放贷款4人,共计17.09万元。 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对外部人员基本上能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70%的规定,但对内部职工贷款数额远远超过购房总价。同时,贷款也并未按规定划入售房方的银行账户,而是直接划入了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超出房价的那部分贷款的具体用途也不得而知。 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工作人员贷款。该中心综合科科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10年,用于购买某中学的住房一套。 经审计组延伸审计,核实此人并未在此处购房。申请资料中提供的中学房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原件为作废收据,且交款人不是此人。可见,此人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违规自审、自批、自贷的问题在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现行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职工贷款时应由谁负责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给中心违规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虽然制度规定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实际情况是受委托银行的审核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应有的把好第二道关的作用。 因此,要从制度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约束。同时,强化住房委员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银行的职能。如果出现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委员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银行三方应同时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空子可钻,从而杜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自审、自批、自贷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