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有利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各地应因地制宜,创新思路,进一步完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转机制,确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财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模式。 (一)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和审计监督,解决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层面的问题。村干部是民选干部,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仍需进一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和审计监督制度,在农村财务代理服务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首先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村级财务,摸清债权债务状况。此后,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决议和委托审计监督决议,并与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村级财务管理协议,与农村审计局签订委托村级财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协议,从而解决了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 (二)建议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在保证村委会对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前提下,建议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人员配备2-3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内部调配,负担工作经费。代理服务中心接受村委会委托代理村级会计记账并实施财务、资金监管,村级不再设会计,只设一名报账员(兼出纳),定期定时定事报账。代理服务中心制定工作职责、代理原则、代管内容、账簿设置、凭证传递和财务核算程序、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固定资产、备用金及票据、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对农村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议设立农村专职审计机构,明确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法主体。建议将农村财务审计监督职能从农经部门划出,实行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设立农村专职审计机构,配置编制,财政全额供给,隶属国家审计机关管理,接受村委会委托独立行使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在国家未出台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前,由农村审计专职机构在工作职责、审计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农村审计操作程序、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使用独立的农村审计文书;依据委托协议制定农村审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书;负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上级委派,适时借助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力量组成审计组,实施农村财务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审计报告;负责监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并向村民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四)建议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农村审计执法手段。为了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执法执纪手段,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氛围,建议建立纪检、公安、检察、审计、农经等部门协作机制,抽调各部门精干人员组建农村经济案件审理办公室,隶属纪委管理,专门负责涉及农村经济案件的立案、侦察和处理,加大农村审计执法力度,树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威。 (五)相关部门应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农村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注重农村审计人员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审计队伍不断走向专业化、知识化和正规化。二是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和监督,利用成熟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引导带动本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有作为、不缺位、尽责任。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尽力保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费,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巩固审计成效,促进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