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机制。将现行的“领导干部考核领导小组”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合二为一,更名为“领导干部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各级组织部长担任组长,统一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含定期)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副组长由组织部副部长、监察、审计部门的厅(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主任由组织部副部长兼任。下设“行政责任考核小组”、“廉政责任考核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小组”,分别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规定。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升降、免职、交流、转任和辞职等不经过审计,原则上不能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的责任,以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两张皮”和“审用脱节以及“先离后审”等问题。可将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与组织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定期考核、任职、离任(包括离退休、免职、降职、撤职等)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统一的考核程序,并做到同时进点,统一参加领导干部离任(定期)考核程序要求的“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共同科目,而后分头组织实施相关内容的考核,共同研究确定考核评价结果,最后由组织部门提出任免、奖惩建议。这样做不仅能减轻被考核(审计)对象、单位的接待压力,又增强了干部考核(审计)的透明度,便于相互制约和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又能使考核结果报告更加翔实准确、真实可信。 二、明确对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作出相关评价的内容。根据现行规定,组织部门主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际、群众公认的原则,负责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统计数字,增加民意测验的内容,如社会治安、就业再就业、居民消费和收入、医保、社保等,以促进增强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意识;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债权债务的审计考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实际考核情况,分别出具相应的考核报告,由组织部门汇总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综合考核结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领导干部的考评结果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依据各自考核的内容,提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等级,并参照“三票制”的做法,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同时,对因特殊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离任考核与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织、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各自的职责。凡是领导干部定期考核为优秀者,除在一定范围通报表彰外,应优先进入各级后备干部人才库,优先提拔使用;对于定为基本称职的,组织部门对其提出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除特殊情况外,二年内不应提拔使用;凡是在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尤其是在离任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者,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处理处罚,确保领导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落到实处。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离任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要经常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接受其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要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离任考核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