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难点有:缺乏统一配套的审计规范,审计定性难;受现行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审计执行难;违法违规屡审屡犯,审计处理难;“两个报告”越做越难,审计机关处境尴尬。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搞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破解审计定性难。建议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起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细则》,细化、量化财政违法违规的具体处理处罚限额,以增强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准则》,明确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范围、重点、实施程序,统一对预算执行中发现问题的揭示、定性、处理原则,以及两个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媒体可披露的内容等,以使预算执行审计尽快走向规范化。 二是改进业务工作方式方法,突破审计执行难。鉴于目前受审计体制机制和审计管辖权等制约,应在审计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可以采取“上审下”或“交叉审计”的方式,把下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组织、纪检等权力部门作为审计重点。既消除预算执行审计的“空白点”,又解决基层审计执行难的问题。把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做到一次进点,一果多用,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可解决一些领域预算执行审计“不便涉足”的问题。 三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攻破审计处理难。预算执行审计查出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政府领导行为,有的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自身行为。对此,应分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理:对财政部门存在的预算批复滞后,预算执行不严,预算追加频繁等长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重在揭示,从宏观角度深入研究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促进问题尽快得到解决;对部门存在的挪用、挤占财政资金,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收支行为,应重在处理,帮助建章立制,以规范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在预算执行中存在重大问题,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失的,要重在追究,尤其是对那些在违法违规行为中负有领导、主管和直接责任者,应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个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作为审计公告内容向社会公布。 四是把握“两个报告”重点,摆脱审计处境尴尬局面。把握“两个报告”重点,是处理好政府与人大关系的关键。为此,在向政府提交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时,要毫不隐瞒地把问题全盘托出,重点反映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具体,是否按人大审批的预算定额批复预算,是否及时足额向所属各单位拨付资金,是否存在非预算支出的项目和经费,预算调整、变更是否经人大批准;税收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预算收入,是否存在免征、减征和截留、占用、挪用等问题;国库集中支付是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滞留预算单位资金,是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是否存在未执行预算、效益不高以及采购活动不真实等问题。让政府领导切实了解本级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在向人大报告审计结果时,要根据政府领导意图和本地实际,既要让人大领导对预算执行情况有一个全面把握,又要有利于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要紧紧围绕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把预算收支是否平衡、重点支出资金是否安排到位、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是否科学合理、调整或变更预算是否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是否及时到位,以及社会和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作为重点,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以利于人大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