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完善

作 者:
田园 

作者简介:
田园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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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审计模式的自身缺陷

      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常常受其审计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是一种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较弱的国家审计模式,这种审计体制是典型的双重领导体制。在这种模式下建立的审计机构并不独立于政府部门,审计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是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二)审计公告环境有待改善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认识不充分,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意公开审计结果。二是从法律角度看,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制度内容也比较笼统。三是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得以实施,但与透明、公开的法律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三)审计公告机制不健全

      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从公告主体上看,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从公告形式上看,无论是审计报告还是审计调查报告,在形式上欠缺合理,审计报告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要素没得到应有的考虑,有些定性结论,例如“工作有待提高”、“管理比较规范,但同时又发现以下问题”等的提法与严谨的审计报告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公告内容上看,审计的重点基本集中在资源使用的合规性上,很难说审计查出的问题就是被审计单位所存在的全部或关键问题。由于受我国目前管理体制和审计资源的限制,审计署还无法每年对每个政府预算单位和国有投资的企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公告及时性较差。而审计结果公告机制的不健全,大大限制了审计公告效用的发挥。

      (四)审计问责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二是问责主体不当,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都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上级常常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这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三是问责范围过窄,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而对于“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则很少涉及,这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四是惩治力度过轻。

      二、改进和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

      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更为有效。我国审计署隶属于行政系统,不能完全排除内部监督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果建立立法型审计体制,能够实现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单向垂直领导,使得地方审计机关只对中央审计机关负责,减少地方审计监督的缺位现象,审计部门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特征

      笔者认为,可靠性、及时性、重要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理解性均属于审计结果公告的核心信息特征。审计公告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地表述整个审计的过程与结果,避免倾向于预定结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应该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及时出具,要与被审计事项密切相关且内容全面完整、信息便于阅读与理解,应该反映已执行审计程序的真实情况,其信息对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来说应该具有价值,可以对其做出各种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还要注意审计公告既要揭露相对金额较大的问题,也要揭露相对金额虽小但绝对金额较大的问题,在重要性特征下,要注意确保国家审计报告信息的充分性。

      (三)建立问责制度

      建立公告后续审计信息制度,形成完备的问责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审计的监督目的,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同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以审计追踪问责为威慑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势在必行,国家审计追踪问责机制所体现出的巨大威慑力,也会成为管住政府“钱袋子”,进而构建绩效政府公共治理结构的重要保障与预警机制。在这一制度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对于典型案例的严厉惩处,较之揭示更多的典型问题,将会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

      (四)积极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

      加快审计公告进程,是保证审计公开透明、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要围绕“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的目标,科学安排,合理选择,注重实效,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积极稳妥地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审计结果公告要采取“直通车”的形式,让所有的信息需求者具有相同的信息量。此外,还应适当公告所计划的审计过程以及其执行结果,这样不仅可以使公众充分了解审计机关的工作程序并有助于理解审计结论,同时也为其监督和评价审计机关工作的效率,以及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提供了基本途径。而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应当是双向的结果,而不是单向的结果。也就是说,既要公告查出问题的审计结果,更要公告经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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