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事会监督条件下政府审计发展方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伍利娜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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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政府审计的影响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一些原有的可依法实施审计的对象退出监督视线。但国有资产的重组整合,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建立,使审计对象又有了新的变化,在强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非控股地位的企业和单位的审计监督。

      2.对审计方式、方法的影响。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国资营运新模式。在审计实施中,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及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审计工作难度加大。

      3.对审计监督内容的影响。过去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重点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政府审计监督在原有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对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监督重点的转向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应改变过去只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方式,更多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绩效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审计应依据审计法的规定,明确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审计监督的对象,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和重大国有资产所有权交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作为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主要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审计机关审查考核政府绩效,对国资委的绩效评价自然也在其中。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权利的监督,即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价,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其自身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这种监督需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对国资委进行审计,二是通过审计重点国有企业来检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再监督,间接监督国有企业运行情况。审计机关还应与国有企业监事会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比如监事会的有关被监督企业的财务及其领导人员有关行为的报告、资料,应送审计机关,通报信息;审计机关对监事会监督的企业进行审计,应当向监事会了解情况,取得配合,审计报告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2.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重点是企业领导人与国资委签订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加强审查企业领导是否有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资产整合和重组过程中,有无利用改组、改制人为造成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是否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有无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时,是否合规守法等。

      3.对国有参股企业及重大产权交易或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对那些占有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又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需要(比如当国有资产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有关方面又不能妥善处理时),审计机关也应该介入其审计工作。对纯粹民营性企业,只要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利益、社会经济发展、国防等方面具有特别意义,法律也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

      4.对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进行监督。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转让、出售,资产重组、“债转股”等问题的处置,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是防范违规处置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之一。2004年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20家企业的相当一部分的财务状况没有进入财务审计报告;有30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全面或不深入;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还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技术问题。有鉴于此,审计署应当特别加强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研究结论

      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的直接监督中,政府审计有着其它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政府审计是一种行政性经济监督行为,政府审计机关与被审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使其独立性得到保证;其次,政府审计的调查权和处罚权是法律赋予的,从而保证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后,政府审计不仅直接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检查,而且可以直接对属于政府行政序列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考察国有资产的营运状况。

      因此,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监督主体无法替代的。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的责任、要求、内容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不仅仅是过去单一的财务收支审计,更多的是转向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不仅仅是审计单个企业,更多的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审计的重点和内容,使审计活动更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宏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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