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恐怖主义”和“公职犯罪”被谓为是当今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发生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领域的职务犯罪,在相当程度上比反恐怖更加复杂。职务犯罪的日益猖獗,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规定和反腐工作方针,许多地方还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大批高官纷纷落马,打击职务犯罪等腐败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然而,在反腐的具体实践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基本上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单打独斗”。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完善国家体制、强化国家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尤其是政府审计),虽然在其工作中发现和揭露了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处治,为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无论审计机关自身,还是相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将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纳入其基本的工作目标,只是其工作成果的一个副产品,或附属职能。 预防职务犯罪,应始终针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理下力气才能取得最好效果。以贪污、挪用、贿赂为代表的职务犯罪行为,需要借助权力、动机、机会三个必要条件才能完成。权力是指当事人能够掌握或支配的资源;动机是指其有滥用权力谋私的主观动机;机会是指其拥有确保自己在不被发现时以权谋私的机会。因此,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应在上游发力,努力消除上述三个必要条件,从而达到釜底抽薪,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审计作为一项现代社会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利用其独立的、专职的、经常的、全面的监督活动,对全面压缩权力、减少机会、抑制动机,有效防止职务犯罪发生有独到的作用。因此,在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社会转型期,应将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拓展为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二、当前审计在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中的地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其含义为:第一,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其行为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二是职务与行为的关联性;三是职务犯罪行为方式的多重性,即利用职务、滥用职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在我国,一方面,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往往和查处腐败案件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以纪委、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三家为主的惩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作为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特征是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方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主要由司法机关来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而具有经济监督之职能,在职责履行中发挥“揭示差错和舞弊,维护财经法纪”作用的审计则未纳入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的主体部门之中。这既与现代审计的主要职责已由过去查错揭弊为主转向以经济鉴证为主有关,也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治理腐败、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直由人民检察院担任有关。我国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大致形成了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以群众举报为主要线索来源 2.形成了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体系 从机构的设置和法规制度的出台奠定了人民检察院在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其他如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行使各自的职责中也发挥了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作用,并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打击腐败、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三家主要部门。而审计机关虽然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却没有被普遍认定在其中。 三、将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拓展为转型期政府审计重要职能之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审计机关虽然不是反腐败、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主管部门,但具有反腐败、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设监督机构,依据《宪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仅是维护国家所确定的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且是加强对相关权力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我国当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反腐败斗争和预防查处职务犯罪的客观要求,以及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理应将反腐败、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拓展为转型期审计的重要职能之一。审计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查处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提供线索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查出贪污盗窃、行贿、偷税漏税、走私、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大公为小公和化公为私,以及损失浪费等以职务侵占为特征的职务犯罪行为,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 2.为查处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提供证据 审计机关第一位的责任是发现和揭露问题,然后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等腐败嫌疑,审计机关都应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查。通过追踪审查运用审计技术方法收集能够证明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的一系列事实凭据和资料。在现行法规制度规范条件下,对于查实的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主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达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继续参与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