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讨论环境审计主体的责任时,要重点讨论政府部门的责任。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审计部门充当的是“警察”的角色还是“法官”的角色,这两个角色代表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警察”意味着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完全的对立状态,被审计单位犯了错误,审计部门就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而“法官”则在对立的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关合法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良性引导,以求企业本身不会去做破坏环境的行为,把潜在的危害扼杀在摇篮中。由此可以判定,我国现在的政府环境审计中政府部门担当的是“警察”的角色,强调的是如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审计,这是不合理的。政府部门更需要强调在审计过程中如何确保审计主体本身的执法力度和有效度,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也就是环境审计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一: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的责任。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规环境,是相关政策是否能得到合理有效实施的根本决定因素,审计部门在审计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需要政府部门监督制定,并随着审计的加深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在环境法规的制定方面,具有直接建议权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他们在环境的保护方面是权威;同时也需要审计署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给予配合,他们是同企业危害环境行为直接接触的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可以帮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政府责任二:制定环境评价标准的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2年设立了环境战略咨询组,在他们制定的标准里面,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管理和环境审核的相关标准。我国学者对于ISO14000与环境审计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ISO14000主要是为环境审计提供了审计评价标准;二是认为该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直接等同于环境审计,也就是说ISO14000可以当环境审计的准则(指南)使用。虽然ISO14000标准对环境审计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但是审计人员并不是专业的环境人员,对ISO14000的相关指标不可能像民间审计中的审计指标那样用的得心应手,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需要根据我国自己的国情,制定出具体的环境审计指标体系,促进环境审计高效率的运行。我国参照ISO14000标准于2000年至2004年制定出5项国家标准GB/T24000系列,这一系列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编制的环境管理体系,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将环境管理指标同审计指标结合。 政府责任三:制定奖惩制度的责任。我国的环境审计大都为事后审计,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可以持续性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激励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良性引导,也可以将其看作是环境审计的事前监督控制。我们认为这种事前控制要比事后监督更加有效,首先,由于存在激励奖惩机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危害环境的案件发生,减少了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其次,良好的监督、控制机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小结 对环境审计进行研究的二十多年来,取得的研究成果是显著的。我们这篇文章的着眼点不同于以往的研究,重点讨论的是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作为审计主体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起到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具体审计标准和奖惩制度的作用。同被审计单位一样,政府部门也是环境责任的承担者,而不仅仅是充当“警察”的角色,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和监督。 在以上对环境审计中政府责任的分析中,可以认识到政府部门角色从“警察”到“法官”的转变须从以下方面思考:首先,审计部门须和司法部门、环境部门结合,共同向全国人大提议制定环境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审计人员的环境审计有法可依,这是前提;其次,审计部门和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国际环境评价标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环境审计标准,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执行准则,这是基础;最后,政府部门在制定对违规企业的惩治措施的同时,要提供一定的奖励机制,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给企业及事业单位以良性诱导,这是有力补充。 政府部门只有对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才能真正做到从“警察”到“法官”的角色转变,才能保证政府环境审计的高效率和可靠性,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审计主体和客体的责任趋同。毕竟,环境审计的目的不是查处企业危害环境的行为,而是与企事业单位和企业一起共同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不受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