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我国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树根 九江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理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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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收费构成要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民间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它是一种有偿服务。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供给和需求自发调节决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决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因素除了市场,还包括政府管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收费就是审计服务价格的直接体现。从契约主体的角度来看,审计收费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主体和收取主体;从契约履行的过程来看,审计收费的构成要素包括支付标准、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因此,审计收费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1.审计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影响。根据《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是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由于审计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价格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工作时间。一般而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时间密切相关,公司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审计风险越高的项目所需要的工作时间也越多,因此审计收费也越高。

      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审计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委托人资产规模的大小,有的认为委托人公司盈利越多,则应缴纳更高的审计费用。因此,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收费,有的按客户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费,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来确定审计费用,这些做法既不规范也不科学。

      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积极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付出同样甚至更多劳动的情况下却可能得到不同的甚至更低的劳动报酬,这就导致了他们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迎合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者的意图,最终丧失独立性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2.审计收费过低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迅速增加,在审计行业形成了审计服务供大于求的局面。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是业务量,面对激烈的竞争,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以在审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取“低价式进入策略”,即将最初几年的审计费用设定在审计成本以下,并希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低价式进入策略”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它也是理性经济人采取的一种合理竞争手段,但是过低的价格是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注册会计师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就可能会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最终将导致审计质量降低,这无疑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会出现逆向选择的动机,不仅竞相压低收费、发起回扣竞争,甚至会出现出卖审计意见等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同时,审计收费过低使审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求生存而通过降低审计标准、减少审计程序来完成法定业务,或者为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合法要求,从而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进行会计舞弊。违反市场规则的无序竞争最终将使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留下众多业务隐患。

      3.审计费用支付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主要包括:①分阶段付费,即将业务分为若干阶段,按照业务的进展支付费用。②预付部分费用,出具报告后再付余款。即委托方先支付其与会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的预付金额,待出具了审计报告后再支付余额。③出具报告后付款,即委托方在审计报告完全出具后才付款。这三种支付方式都将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在财务上形成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这种依赖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失去客户,从而无法平等地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涉。而这种经济上的依赖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权衡利弊后,很可能会在审计过程中丧失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稳定的收益来源,力图保持合约的稳定性;而上市公司则通过提供合谋报酬或信号胁迫,使会计师事务所甘冒审计风险,做出违法的行为。目前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受制于被审计单位,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在我国是由被审计单位即上市公司自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合法的服务和非法的服务。可见,在这一制度下要完全消除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的现象是很难的,更不要谈保持审计独立性了。

      4.审计收费主体方面的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审计收费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二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其所有资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下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负有无限责任,因此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敢为蝇头小利而冒以家庭财产作赔的风险;而有限责任制下当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利益大于赔偿额时,就可能受利益驱动而满足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从而丧失审计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可能因发生审计失败而破产,但其注册会计师在财产、信誉等方面并不会因此而受到过多影响,他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带着原有客户资源加入到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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