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审计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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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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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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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的审计法制建设

      早在1775年独立战争时期,美国政府便把国家财政的审计监督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

      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财政部的决议,规定在部内设置主计长、审计官、国库官和登记官四位,审计官负责审计各行政机构报送上来的会计账簿,并将审计证明连同有关会计凭证送给主计长。主计长负责管理各类会计账册并副签由财政部长发出的授予公共资金的全部证明文件。根据该项决议,政府账目的结清最后在财政部,而财政部应接受国会的监督。

      1817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共账目迅速结清条例》,这是美国国家审计史上第一部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该条例规定,在财政部增设主计长一位、审计官四位。原有主计长为第一主计长,新设的主计长为第二主计长。原有审计官和新设审计官依次称为第一至第五审计官,其职掌各不相同。1836年,美国国会又修订了《邮政部组织条例》,特设邮政部审计官,称为第六审计官,接管第五审计官审查邮政部的会计账目。

      1894年美国克里·克雷科雷尔委员会通过了《克雷科雷尔条例》。该条例规定,全部撤销第一、第二主计长及其助手,另设财政部主计长和副主计长,并将原来的第一至第六审计官改名称为财政部审计官、陆军部审计官、海军部审计官、内政部审计官、国务部审计官和邮政部审计官。这六名审计官分署办公,在财政部长的领导下,对各部进行事后经济监督。

      美国早期的审计工作及法制建设为美国审计法的诞生奠定了实践及理论基础。

      审计立法的法典化时期

      美国早期国家审计的突出特点在于国家审计职能隶属于财政部,这势必造成其独立性相对较差的尴尬地位,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国家审计职能应自财政部移至一个超然独立的机关,直接向国会负责。对此美国颁布了著名的《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尽管未以审计法命名,但是通常被视为美国的审计法,它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审计立法进入了法典化时期。

      根据该法案,在国会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会计总署,同时撤销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并将这两项职权移交会计总署,在会计总署另设主计长和助理主计长的职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该法案规定,除非弹劾,总统和国会都单方面无权撤免主计长,主计长也一般不能连任。该法案使会计总署独立于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并赋予它广泛的调查联邦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力。如果检查发现政府机构的开支和合同有任何违背法律的问题,主计长必须向国会报告。该法案还规定,所有的部门和机构均应向主计长提供他所需要的和这些机构运转有关的信息资料。

      《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的颁布为国家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设了会计总署这一新机构,也无疑使国会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监督权力。

      审计立法的逐步完善

      随着国家审计业务的开展,审计过程中的目的、范围、内容以及方法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此,从1945年至今,美国颁布了多部法案对前期的审计立法加以完善。

      截至1945年,美国政府拥有101家大型公司,但由于许多公司是自筹资金,与每年拨款程序无关,因而不受国会的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些公营公司缺乏财务控制和效率低下成为突出的问题。为此,美国国会颁布了《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政府合资公司的范围,并要求由会计总署按照适用于商业性公司的准则和程序,以及主计长所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对其进行审计。主计长应将对每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递交国会。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范围,并附有反映资产、负债、资本和结余(或赤字)的报表;结余或赤字分析表;收入和费用表以及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同时还包括一份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资本减损、对政府资本回报和股息支付方面的建议的报告。《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明确了国家审计的范围,预示着美国国家审计工作的重点将转向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和综合审计上。

      195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1950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该法案规定主计长应在与财政部长和预算总局局长协商之后制定行政部门应遵守的会计原则、标准和有关要求。现行有关政府账册、支用经费和开立账目的制度由财政部长和主计长共同协商修正。该法案进一步强调,在确定遵循的审计程序及凭证和其他文件的检查范围时,主计长应考虑公认审计准则,包括相关机构会计组织和制度、内部审计和控制,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对政府机关的会计程序和控制进行审查,不再实施详细审计。

      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该法案规定会计总署参与建立一个标准的预算和财务信息系统,领导对联邦项目进行成本和收益研究,检查和分析政府项目和行为的结果。国会首次立法要求联邦机构在60天内提交对会计总署审计建议采取行动的书面陈述。该法案为绩效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会计总署的工作重心逐渐转向了项目评价。

      美国审计立法发展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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