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制度的根本法。目前,联合国的190多个成员国中有 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审计制度。其中,多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国家审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事实说明,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获得了宪法上的确认。在规定有审计制度的各国宪法中,关于审计长的规定是重要的内容。从宪法结构来看,有的国家宪法章、节的标题就是“审计长”。如爱尔兰宪法共16章,第9章标题为“审计长”;委内瑞拉宪法采用章、节结构,共12章,第8章“国家财政”之第2节为“共和国审计总长办公署”。审计长的宪法规定保证了审计长的地位和权威,有助于审计机关在审计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这些规定涉及审计长的产生、任职资格、任期、辞职和免职、薪俸和其他待遇、任职限制、独立性等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称谓并不一致,多数国家叫“审计长”,在司法型的国家为“审计法院院长”,此外还有“审计院院长”、“会计检查院院长”等。 一、审计长的产生 审计长的产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国法律文化传统及政治环境的影响,但通常各国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样既反映了审计长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产生的审计长获得必要的权威。大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选举制;二是任命制;三是混合制。 (一)选举制下,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 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国民议会核心委员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议在每一个宪法任期的第一个30天内选举共和国审计总长;匈牙利宪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署长和副署长的选举,需要国会代表三分之二的投票。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表明审计长获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持。 (二)任命制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提名,国家元首任命 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国家元首是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审计长由国家元首任命,表示审计长受命于国家行使法定职权。 (三)混合制下,通常是先由议会选举,再由国家元首予以任命 如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是在联邦参议院所选出的人被通过后,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 审计长产生以后,一些国家还通过宪法规定经过宣誓才能就职。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在就职前,应向联邦总统宣誓。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还在宪法附表中列出了审计长的誓词。如印度审计长的誓词是:“我,×××,已被任命为印度审计长,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地、忠诚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将捍卫宪法和法律。”实行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审计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督促审计长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加强自律意识。 二、审计长的任职资格 审计长的任职资格是指担任审计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年龄、品行、知识等方面。审计长任职资格在宪法中的规定方式有两种。 (一)直接规定任职资格 如巴西宪法规定,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由联邦参议院从年满35岁,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和渊博的法律、经济、财政或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巴西人中选出;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总长必须是委内瑞拉本生公民,30岁以上和未担任教会职务的人;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为菲律宾本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35岁,并为有10年以上审计经验的国家会计注册师或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来自同一行业。 (二)规定审计长须有其他某类职位的任职资格 如乌拉圭宪法规定:审计法庭由7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具有参议员所应具备的资格。根据该国宪法,参议员必须是充分行使公民权利的本国出生的公民,或者行使公民权利已达7年以上的法律承认的公民。二者均应年满30岁。 三、审计长的任期 各国宪法规定的审计长任期有两种情况,一是终身任期制;二是限制任期制。 (一)实行审计长终身任期制的国家,如荷兰,宪法规定审计院委员为终身职务 在终身任期制的国家,一般都对审计长的退休年龄做了规定,以保证审计长的判断力不致因年老而受到影响,危及审计的客观、公正。如智利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长不得撤换,年满75岁则不再任职;在包括孟加拉国、马耳他、斯里兰卡等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此外,有的国家虽然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但另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新西兰宪法规定:尽管在本法中有规定,任何人在年满60岁之后都不能被任命或继续担任会计检查和审计总长职务,但是,在年满60岁时任职尚不足五年而且还能继续任职者可以继续任职,直至满五年为止,不能再延长;又如,根据西萨摩亚宪法的规定,审计长可任职至60岁为止,但立法议会可作出决议延长已达60岁的审计长的任期。 (二)在限制任期制的国家,审计长的任期有两个特点 1.任期较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为了避免议员对审计长的独立性产生不当影响,审计长的每届任期与议员的任期并不一致,而且通常比议员的任期长。如在立陶宛、摩尔多瓦、格鲁吉亚等国家,按照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议员的任期为4年;根据秘鲁宪法,其总审计长任期为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均为5年;根据菲律宾宪法,审计委员会主席任期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分别为6年和3年;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任期为8年,而议员任期为4年。当然,也有审计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的,如韩国两者的任期均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