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性收支”审计应着重“五查”

作 者:

作者简介:
康瑞兰,如东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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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小规模单位。规模较小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少,资金收支数额也不大,相关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往往重视不够,但这些单位利用部门管理优势以及公用设施赚取劳务费收入、培训费收入、门面房出租收入、场地经营收入等也有不小的数目。小规模单位常常将收入循环于账外,滥发奖金放福利、吃喝招待等,甚至成为某些人经济犯罪的资金来源。

      二、查特殊性行业收入。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利用行业优势收取各种资助费、回扣手续费等,还有的行业利用其管理职权将收取各种的押金、保证金等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都属于偶然性收入。如单位相关人员缺乏《会计法》等法律意识,很可能将其收入不列入账内反映,形成账外收支。

      三、查资产变价收入。有些单位处置闲置资产、罚没物资等取得的变价收入,疏于管理,极容易流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个人故意作弊,收入不入账。

      四、查社团协会收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成立了本行业协会或者学会,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用于开展活动。部分会费管理单位设置了专门的账套,由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兼管。有些部门为了逃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把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一部分到这些专项资金账上。

      五、查往来款项收支。一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废旧物资变价收入、有些执法部门利用管理的权限向管理单位索要管理费等,不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作收入核算,而放在单位的往来账上记账。二是有些单位对陈欠的应收款项,收回后不入账。还有的单位为了逃避会计中心的监管,直接在债务单位报支费用福利等,抵冲单位应得的利息和投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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