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三种合同类型中的一种,而建设单位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发包时,往往盲目选用固定总价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在施工图范围内实行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通俗地讲,就是“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实行包干,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的一种价款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投资易控制、价款易结算等优点,适用于工期短、总价较低、工程结构相对简单、设计图纸完整详细、工程量计算准确、预算(标底)编制正确的工程。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大都采用固定总价类型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有着使用范围放大的趋势,由此也产生出较多的问题。 第一、合同总价确定不严谨,造成资金流失。在审计中,我们常常遇到以下情况:一是作为包干合同总价依据的标底或预算存在多计工程量、高(错)套定额,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取费方式计取费用,形成预算(标底)错误,由此而影响了合同价款的合理确定,造成了合同总价明显偏高,显失公平;二是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业主单位前期工作不充分,在未掌握建设用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约定材料的品牌和估计价格进行了预算,并实行总价包干,而实际所用材料价格比预算价低出许多,施工单位由此获取了高额利润。建设项目承发包过程容易滋生腐败,合同价款的形成也容易通过串通、勾结等方式暗箱操作,可能让少数违法者利用此种合同类型侵吞国家资金。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按有关规定,以合同为基础进行结算,合同总价中的虚高部分就会“顺理成章”地结算给承包方,造成了国家建设资金的流失,让承包方获取了不当利润。 第二、是引发价款结算纠纷的导火线。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也存在风险,由于很多的承包商是个人借用施工单位资质来承揽施工业务,其承担风险能力小,在遇到原合同总价偏低或材料涨价等情况时,往往会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合同价的要求,业主单位往往会以实事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等理由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调整;如遇业主单位以合同包干为由不予调整时,承包商就会采取停工、闹事、诉讼等方式迫使业主单位满足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内容,承包商的风险转嫁给了业主单位。 第三、增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难度。审计机关在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往往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重点,审计在发现合同固定总价虚高时,审计人员总想把虚高部分核减下来,维护国家利益,但承包方总是以合同有约定,审计无权调整合同为由不予配合,审计也很难取证到合同签订中的勾结、串通等违法行为,加之审计机关如果强行核减也会面临诉讼风险,最终只得在审计报告中做一定披露,无法核减合同范围内虚高的工程价款。再加上我国现阶段问责制度尚待完善,审计人员面对国家资金的流失,有爱莫能助之感。 上述问题应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予以规范。 第一、进一步明确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确保合同价款约定方式符合合同内容的适用条件,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进一步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地位和审计操作规程,明确投资审计决定的法律地位和对参建各方的约束力,明确审计中遇到涉及合同方面问题的处置方式,真正发挥审计对国家建设资金的“守护神”作用。 第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中,因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合同签订不严格造成造价失真、国家资金流失的,有关机关应当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建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协作制度,特别是审计发现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虚高情况或者业主单位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约定条款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