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审计原则 人民银行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构,主要从事管理国家金融事务的活动,其业务开展具有非物质生产性的特点。同时又在很大范围内和较长时间内产生影响。人民银行的绩效有其本身的特征,在开展绩效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人民银行来说,工作绩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民银行业务工作的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微观效益又包括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源的使用效益等。作为国家的银行、货币发行的银行以及银行的银行,央行工作绩效具有管理国家金融事务的权利,其绩效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其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服务。因此,对央行的绩效要从多方面来加以审查和评价,既要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工作效果,又要评价其对外部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如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应来衡量,不但要考察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所产生的直接效应,而且还要考察这些效应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如何。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银行的职能决定了其业务与公司企业的区别,作为非营利机构,其业务活动没有明显的数量特征,不管是宏观绩效还是社会绩效方面,很难从数值上进行计算和比较,更难从价值上加以描述。因此在进行绩效审计时,既要运用量化指标,更要运用定性指标;既要运用价值指标,进行明确的评价,要注重运用不确定的、没有衡量标准的正当理由加以分析描述。 3.经济可控与责任可控相结合的原则。央行绩效审计应准确考评被审计部门及个人必须履行的经济责任,即所衡量、评价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应是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是其应当全部或部分负责,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的,是其通过主观努力可以改变的结果和过程,应该排除被审计对象不可控的因素,避免以之衡量和考核被审计对象。同时作为审计人员也应注重绩效审计的选题和出发点,提高审计工作自身的绩效,使之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体现经济性。 (二)绩效审计内容 1.审查资源投入的经济性。人民银行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绩效审计主要是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用最少的投入完成了预期的任务,或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如资金运用情况的审计、财产物资投放情况的审计以及人员配备情况的审计,这里笔者仅以财政资金效益审计作为突破口,并以此作为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基础,在检查备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同时,评价其效益性,使绩效审计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在资金运用情况审计中,由于人民银行执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成本核算和资金周转等问题,因而审计中应着重分析其资金来源和支出结构,从而判断其投入和使用是否合理节约和有效;在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使用中,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使用效果好不好,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纪,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贪污私分,违反采购规定等违纪行为;有无挥霍国家资财、损失浪费;购买财产物资或委托开发的大型系统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添置财产物资是否急需并适当考虑了以后的发展需要等等。 2.审查工作的效果性。人民银行工作的效果性审计,既包括对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查,也包括对通过这些工作所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情况的审查。具体包括:(1)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制定的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的审查;目标管理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及管理目标是否已经实现和落实;各项工作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在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本单位的工作潜力,最大限度地拓展业务活动的范围,扩大业务工作成果。(2)对工作业绩的审查。主要审查各项业务活动是否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体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本职工作范围内,讲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当然,在评价工作效果的时候,任何标准都是相对的,在具体标准的确定上,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例如可以将计划、任务作为标准,也可以将以前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取得的业绩作为标准,还可将同类型单位的平均水平作为标准,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历史新近水平为标准等。 3.审查管理的效率性。人民银行管理效率性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合理、机构设置是否科学、管理思想和工作作风是否端正、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否先进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等。这里笔者重点对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进行分析,一方面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另一方面是因为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较大比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着重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中是否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建立了恰当的人员结构以避免人力的重复和工作的重置;所有的工作职责和权责范围是否书面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实处,控制的范围是否太宽或太窄,相关的责任和权利是否分置下放。另外,还需审查人员的使用是否恰当,如个人工作能力与其承担的业务工作量的配比是否合理;人员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量相适应;是否按编制配备,有无超编或缺编等。 (三)绩效审计方法 1.调查法。调查法是一种具有创造性、增值性和说服力的取证方法,可用于收集题材广泛的数据资料,作为一种实用的审计方法,审计调查广泛应用于英国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项目。多数审计机构均充分利用审计调查方法,及时收集符合质量要求的审计证据,佐证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计调查收集资料,深化对绩效审计项目、审计领域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认识,帮助确定审计项目,以提高审计效率和规避审计风险。调查法既可以用来调查事实也可以用来调查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其操作虽然简单,但调查法的准确性比较差,主动权掌握在被调查对象手里,审计人员只有被动接受,关键的环节是设计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问卷。是否采用调查研究法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对准确性的要求,对样本代表性的要求以及替代方法的效果等,同时应用这种方法对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