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军事审计法律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丛文胜 王朋生 军事科学院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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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军事审计法律体系,是保证军事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开展强有力的军事审计工作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建设国家审计法律体系中,必须同时考虑到军事审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与国家审计法律体系的接轨或衔接,使军事审计有着更为明确的国家宪法和行政法规的依据及法律定位,体现国家审计的职能和权威性,纳入法治的轨道。以使我国军事审计工作的各个层次和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加快实现军事审计监督的现代法制化、规范化。

      (一)军事审计法律

      军事审计法律是开展国防和军事审计的保障,要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严格依法审计来有效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一是在宪法修改时,增加关于完善国家和国防军事审计的相关内容,使国防和军事审计机构及职权等有更明确的宪法层面的依据。二是在国家审计法或相关立法中加大对军事审计的规范,明确军事审计的机构、审计事项、职权和监督等。三是创新军事审计法律制度。要根据军事审计在国家审计制度中的作用,依法明确军事审计与国家审计的相互关系和职能。四是制定军事审计立法规划。要通过科学制定近期、中期和长期审计立法计划与规划,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体系。重点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使国家立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审计的规范更加完善和相互衔接,形成严格清晰相互协调的法律链条。五是提高军事审计立法质量。要使对国防和军事经费审计的法律规范更加科学严密,不留空白,避免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行其事和“自由裁量”。

      例如,作为国家基本法法律也被称为是军事法母法的国防法中专章规定了国防经费,却没有一处关于审计的规定,这是明显的空缺。又如,国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的职权包括:“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十三条)。由此可见,国家在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上是负主要责任。这里没有提军费而讲的是国防经费,但是包括军费,即国家财政按年度支付的直接用于军队正常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生活费、装备费和维持费;也包括国防科研与发展经费,指直接用于保障国防科学研究和发展的费用,包括型号实验费设备及技术改造费、研究费、维修费和科研管理费;还有其他费用,如国防工程建设费,应付边境军事冲突、国内突发事件和其他军事斗争应急所需的费用等。在该法中仅规定了“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第三十六条)和“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十五条),但对这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何审计监督,国务院主管的国家审计署能否或者如何对这些经费进行审计,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对这些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负责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国家法律对军事审计职责等重要方面规范的缺位和拨款使用与监督脱节。如由国家财政部直接拨款的部分装备经费,“国家难以监督,军队不能监督”。根据国防法也可以推导出对国防经费的军队审计是国家经济监督工作在军事领域的延伸。因此,国家审计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行使军事审计职权的主体、职权和责任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配套军事审计法规

      军事审计法规是开展军事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法制保证,完善军事审计法规是降低军事审计风险,提高军事审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目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应当具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也给军队审计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标准和新要求。现行军队审计法规体系还无法解决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军事审计法规不够完善、不配套、审计执法机制不够规范、执法效率不高等,都必须要通过及时健全军事审计法规体系,制定和修订完善相关军事审计法规,才能加以解决,并进而充分发挥军事审计的职能作用。

      在解放军审计署制定的《军队审计建设“十五”计划和2010年前发展规划》中强调,“十五”期间,军队审计要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紧紧围绕军事斗争准备、军事经济改革和加强廉政建设,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质量、提高素质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努力强化监督职能,为确保“打得赢”“不变质”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力、凝聚力服务,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前,全军要建立与联勤保障体制和装备保障体制相适应的审计体制,健全审计职责明确、工作关系顺畅的监督机制,完善与军事经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审计法规体系。提出在2010年前的概念,是与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相一致的。应当在中央军委的统一立法规划指导下,与国家审计法律体系相衔接,并由解放军审计署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各级审计立法研究力量,紧密围绕军事审计的任务,制定详细的完善军事审计法规体系的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和时间计划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整体推进。

      当前,就是要以新修订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为契机,以该条例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符合军事变革需要的军事审计法规体系。新条例的颁布是全面加强和完善军事法规体系的开端或是重要的第一步,与此同时,要根据新条例制定相关的军事审计法规和规章,并在相关军事法规中对有关军事审计工作作出必要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军事审计的地位和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是使军事审计法规覆盖军事活动的所有领域。实行全方位覆盖的军事经济监督,不仅要监督后勤的供应保障体系,还要监督军事装备的研发和保障体系,也要监督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有军事经费使用的场所都必须有审计,即没有经过审计的经费都不能自证其合法性,使审计真正成为维护正常的军事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二是积极拓展军事审计领域和职能,并及时制定相关法规。包括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审计监督的范围,更加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以信息手段为代表的新的审计方式、手段加以运用和规范,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监督职能、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丰富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三是加大对审计执法方面的规范力度。为了保证军事审计的权威性和军事审计的顺利实施,必须紧密结合新时期军事审计的实际需要,依法明确军事审计机构的法定职权,包括可以适当扩大军事审计职权,增加审计执法的权限,以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四是明确审计部门的责任,体现对审计部门的监督。在赋予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审计权限的同时,也要明确审计部门的责任,设定审计部门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并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的账户;封存被审计单位违规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因为审计不规范或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要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使审计结果与审计人员任免、奖惩挂钩,保证用好国家在军费投入上的每一分钱,严防“跑、冒、滴、漏”。五是加强对军事审计立法的研究,充分发挥军事审计法规的重要作用。包括进一步探索新环境下的军事审计范围、对象,审计手段、审计程序、审计评估和审计取证,以及军事审计机构与军事监督部门的关系等,以制定法规规范的形式不断创新审计功能,在出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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