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潘晓军就收费公路有关问题答《经济日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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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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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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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审计署公告了《收费公路审计调查结果》。针对审计调查结果的有关情况,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潘晓军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记者:这次收费公路审计调查,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如何评价?

      潘晓军:长期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促进公路建设,1984年,国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提出在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贷款修路”,建成后“收费还贷”,以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效果非常明显,至2005年底,全国高速公路由零公里发展到4.1万公里,一、二级公路由1.9万公里增加到28.47万公里,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发展,又推动和促进了经济发展,改善了物流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因此,二十年来公路建设的成果表明,在特定时期,国家制定“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完全正确的。2020年以前,我国还将建设大量高等级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仍应在未来一定时期继续实行。

      但是,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和交通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有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片面地理解“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非收费公路建设为主的主旨思想不够明确,主要利用银行贷款建设大量收费公路。再加上相应的管理法规滞后,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

      记者:收费公路的管理法规滞后,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潘晓军:一是相关政策法规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调整。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收费公路的收入主要是车辆通行费。随着公路设施的不断完善,收费公路的服务区、加油站及广告经营等也取得了很多收益,形成新的还贷资金来源,但有关部门一直未明确如何管理。实际执行中,这部分收入有的未纳入公路收益管理,有的还挪作他用,不利于尽快还清公路建设贷款,也形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二是收费公路政策的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如200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新建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等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出台相关办法,对条例颁布前已建成的收费站进行规范。但时隔三年多,相关办法仍未出台,这不仅容易造成条例颁布前已建成收费站设置过多过密、收费期限过长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部分公路收费管理混乱,而且也影响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社会负担。

      三是对收费公路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法规予以规范。如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向交通部门购买收费公路经营权时,其出资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不是用这些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取得的,而是以被购买的收费公路的经营权作质押取得的。这种做法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人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记者:收费公路规模过大对社会有何影响?

      潘晓军:大量建设收费公路会对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债务负担偏重,存在偿债风险。大量举债建设收费公路,不仅增加收费公路的还贷难度,容易导致拖欠工程款等社会问题,还容易增加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高等级公路建设占地较多,一些地方在公路密度已很高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大量建设收费公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三是增加社会运营成本。公路的属性应是公益性设施,在特定时期适当建设收费公路,加快公路建设速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大量建设收费公路,将加大社会的运营成本,增加群众的出行负担。

      审计署建议,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研究控制收费公路规模,加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投入,既又好又快发展公路事业,又降低社会运营成本,彰显政府责任。应统筹考虑地方财力、现有土地资源、偿债能力、社会负担和未来发展需求等,科学规划收费公路的建设布局、建设速度和建设规模,加强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效益,防范偿债风险。

      据了解,相关部门已初步提出逐步撤并二级收费公路、控制收费公路规模总量的管理思路。一些地方政府也提出,将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如北京市在今明两年将投入82亿元作为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

      记者:审计署对完善收费公路政策提出了哪些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潘晓军:针对收费公路管理法规滞后问题,审计署已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十多份完善政策的建议义。建议尽快出台条例的配套法规,完善收费公路投资主体资格、通行费收入管理、权益转让、统贷统还等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权益转让等,监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运用和管理,严格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除已经出台的《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4项法规和制度外,还将研究修改条例,陆续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收费公路权益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逐步撤并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工作方案》等9项规章制度。

      记者: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认为,收费公路规模占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高,如何评价?

      潘晓军:国家规定,二级(含)以上贷款修建的公路可以设站收费,但坚持的仍然是“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原则,并不要求二级以上公路都利用银行贷款修建。但审计调查了解到,近些年,一些地方强调公路快速发展,但又苦于财力有限,大量二级(含)以上公路都是利用贷款建设的,至2005年底,我国收费公路里程已达18万公里,相当于高速、一级和二级公路总量的55%,实际成了收费公路为主,非收费公路为辅,这违背了政策的初衷,也加重了社会负担。至于有些人将收费公路里程与全国公路总里程相比,认为收费所占比例偏低,这是不可比的。只有二级以上公路才涉及收费问题,以百万公里农村低等级公路为基数测算收费公路所占比重,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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