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阅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关注工程建设质量。审计人员通过审阅工程监理合同,可以清楚地了解监理单位在监理人数、人员资质、人员变更程序、监理工作内容等方面所做的承诺,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处罚规定。然后,对监理单位的实际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在在建项目审计中,可现场抽查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并核对人员身份证件及资质证书,对驻厂设备监理工程师可实施电话查岗;对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可调阅建设单位监理检查记录、监理考勤表、监理日志等资料,以考量监理单位工作情况。总之,通过审查合同审阅和执行情况检查,不仅评价监理工作质量,更要关注国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合理评估工程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审阅设备采购合同的出国考察条款,甄别不合理的考察费用。对于项目建设确需发生的出国考察费用,理应在建设成本中开支,但有的单位乔装改扮,将本该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项目中列支的出国考察费计入设备投资成本,对此应高度关注,必要时可向设备供应商进行延伸审计。对已经发生的出国考察事项,应查明建设单位所购设备与出国考察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考察人员是否属于项目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考察行程是否与考察目标相关。对审计中发现的人员违规违纪现象,应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合同已订立但尚未发生的公务考察事项,审计人员应了解考察事宜的必要性,及时制止腐败浪费行为的发生。 三、审阅设备采购合同的性能指示条款,探究执行难背后些隐情。国家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的各项性能指标最低保证值作出约定,如汽轮机的热耗保证值、脱硫装置的有害烟气成分排放指标等。如果由于设备原因导致性能指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最低保证值的,供应商负责后续调试,并视测试值与合同约定值的偏离程度进行索赔。审计人员通过合同审阅掌握相关情况后,应进一步关注设备试运转中性能测试报告的检测数据。同时,对因合同违约引发的索赔事项也应作为审阅重点。 四、审阅生产培训合同,明辨培训费的真假。电厂、水泥厂、冶炼厂等新建项目,一般按投资总额的3-6‰考虑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概算,其绝对数额颇为可观。审计人员在索取培训合同进行审阅时,必须结合被审单位生产人员的来源情况,仔细分析培训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对疑有异常情况或波动较大的投资项目大额培训费,审计人员应当高度关注。对签有培训合同,言之凿凿的培训费支出,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查阅培训日程表、学员签到记录、授课讲纲、考试记录等原始资料,核实培训人数、时间、考核标准及合格人员奖励措施;查验培训单位资格及人员师资;延伸审计培训单位,跟踪其培训收入的资金流向。通过检查,便能对培训费用的真与假作出合理的判断。对借培训之名,行滥发奖金之实的行为;对假立培训合同,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五、审阅施工合同的奖惩条款,严把对施工单位的奖励关。出于对工程质量的考虑等情况,建设单位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建设项目达标夺杯的奖励措施。对此,审阅重点在于:首先,审查计奖基础的真实性。对达标夺杯等奖励事项的核实,工作相对简便,而对大型工程提前竣工奖的核实,涉及巨额国家建设资金,显得尤为重要。审计人员应将合同约定工期与初步设计批复工期相比较,谨防合同双方相互勾结,蓄意拉长合理工期,增加工程提前竣工天数,不当谋利;同时,还要查阅项目开工及交工记录,确定实际施工期。其次,审查奖项设计的合理性。审计人员应本着尊重客观规律的求实精神,科学评估赶工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只有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的提前竣工才有积极意义,为追求政绩或以解燃眉之急的盲目赶工是不值得提倡的。受专业能力的限制,审计人员在调查评估中,应尽量争取必要的专家援助。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单位不当得利,应责令其限期退回;对违背客观规律的冒进决策,应及时纠正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