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应适时采用简易程序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军,刘知峰,湖南省洞口县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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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近些年来审计署对审计文书形式和审计质量控制程序一直在进行探索和改革,其中一些实践证明是成功的,但也存在一些尚需进一步探索和改革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可否根据审计项目的繁简程度和时限要求,分别规定和适用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

      目前我们运作一个审计项目,所规定的审计程序相对应的审计文书近四十种(仅要求的各种会议记录就达六七种),其中四分之三是超出《审计法》规定的内部审计程序。就我们基层审计而言,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容单一,规模小,经济活动涉及面窄,且基本上逢年必审,故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平均三五天。但如果把所有要求的程序走完,审计文书制作齐全,一个项目至少约需半个月。审计人员深感疲惫,日久生厌,故而对于其中大部分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化的文书,平时干脆将其束之高阁,等到年底一次性“加工”,包括应由被审计方签字等类似程序,都在审计人员“代劳”之列。其结果是,以防范审计风险为出发点,而招致审计风险却成了落脚点。审计人员渴望一条简易审计程序之路。

      审计机关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显著标志之一,便是有效缩短审计实施时间,而缩短审计时间的快捷路径,便是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笔者在这里提倡的简易审计程序,并非无原则的贪图简单,我们历来主张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在法律上具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审计程序,必须做到严谨细致,保证质量。笔者设想的模式是:

      简易审计程序只适用于除行业审计、专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之外的一般性审计项目;简易审计程序,是指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五种审计文书所对应的审计程序,该五种审计文书以外的审计文书及其所对应的审计程序,不作硬性规定;简易审计程序所设想的五种审计文书,必须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操作;简易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恢复一般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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