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孟修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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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虽然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为这种理论基础增添了新的内涵。首先,在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经济权力是一种执政权力。虽然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最终都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但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力系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其次,从委托的权力内容看,传统国家审计观讨论的经济权力内容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而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的经济权力更加广泛,还包括其他经济权力,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等。最后,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理论在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方面主要涉及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议机关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政府的责任。政党制度是代议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传统国家审计理论不涉及政党政治方面的内容。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的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关注政府中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还关注国家机关(例如司法机关)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以及执政党组织内部负责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入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除了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还包括党的领导理论、执政理论、“两官分途”等其他理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为国家审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暴露了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局限性。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理论出发点是“三权分立”,依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同,把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称作立法型审计体制,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称作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司法性质的称作司法型审计体制,如果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的就是独立型审计体制。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对国家审计体制的分类方法,不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配置上,“三权分立”反映的是国家机关内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经济责任审计反映的是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即党政关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使国家审计体制权力配置的内容,从国家权力内部三权之间的横向配置,扩展到国家权力外部,即执政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分类中,没有哪个审计体制类型,可以涵盖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权力配置。从机构设置方面看,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的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观已经无法解释这种新的审计体制变革。那么,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审计体制呢?我们认为,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种混合型审计体制。这是因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我国审计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并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这方面看,我国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二是我国审计机关每年必须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而且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必须报告。此外,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些都表明,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不直接隶属于于立法机关,但是在权力配置上却仍然接受人大的领导。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在本质上,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一种政党型审计。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政党型审计方面的特征。这就是说,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同时具有行政型、立法型和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故而,我们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首先,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其次,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是逐渐形成的。最后,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从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自1983年建立以来在不断地自觉或自发地演变着。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应该定位为一种完善的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而不是单纯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为了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大对政府责任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审计体制改革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强立法机关的角色;二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加党委的角色。我们认为,今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理顺审计机关与党委、人大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完善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的必然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对传统国家审计职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以往所谓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都是围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展开的。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监督,扩展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2)在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服务方面的职能。与传统国家审计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党委。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向党委提供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能够服务于党委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决策,从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为政府经济决策服务。

      (3)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长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经济责任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解决了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一把手”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是多个监督主体分工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监督力度大。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监督形式,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显示了党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这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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