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审计关系研究

作 者:
廖洪 

作者简介:
廖洪,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学术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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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审计关系一般是指:审计主体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审计主体接受委托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而形成的关系。本文所指审计关系是指: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内外部关系,不仅包括传统的审计关系,还包括本国审计与国际审计的关系、各种审计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及审计与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关系等。

      一、我国政府审计同国际审计的关系

      对我国政府审计个性的认识是:

      经济环境。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历了以传统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经济的过渡,因此,在政府改革浪潮之前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相对称的发达资本市场。在此基础上,在政府审计中较早开展了绩效审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顺应了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有资料表明,美国用于政府绩效审计的人力物力已占全部审计工作的90%左右,加拿大也占到49.14%。国外绩效审计的兴起与繁荣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结果。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经历了40多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时代,现在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相对庞大的政府机构、刚刚起步的资本市场、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管理水平的相对滞后和广大民众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等问题,都决定了我国政府审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内容尤其是审计重点上还不可能完全一样。现阶段只有在坚持财务审计基础上,从查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损失浪费入手,逐步开展绩效审计。

      政治环境。不同的国家政体对各国审计体制、预算管理体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政府审计的重心、独立性以及审计效果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体,每个党派都可能成为执政党。为了监督执政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其议会拥有很大权利,如美国国会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和高级官员的任命审批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复选权和弹劾权等。因此审计机关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性强,权威性高,透明度大。美国审计机关与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一样,采用立法型审计模式,既为议会服务,又为联邦政府服务,主要是由其政治体制决定的。而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政府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在国务院下采用行政型审计模式是我国审计机关的现实选择。然而这种体制既有利又有弊(独立性较差),从长远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增强和我国人大实质性权力的加大,仿照发达国家的审计模式,政府审计部门隶属于人大、为人大服务则是理想选择。

      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可以分为宏观法制建设环境和微观审计法制环境两个层次。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程度,后者主要指法律对审计地位、职能等方面的规定性。虽然在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方面,经过近2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已没有太大差距,无法回避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效果却仍然存在很大不同。西方国家普遍尊重法律和规则,崇尚法治,因此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故意违规违法的情况不多,财务审计的工作量不是很大,从而有条件花更多的精力去从事绩效审计和评价政府责任的工作。这也是西方国家将政府审计的重点较早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的原因之一。与西方较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我国尚处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这种情况下,坚持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审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正确处理我国政府审计与国际政府审计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实行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举,并逐步扩大绩效审计范围的原则;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查处大案要案,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健康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审计理论、方法技术与不断创新新理念、新方法的原则。

      二、政府审计与委托人的关系

      传统审计关系包括审计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和审计人与审计对象的关系。一般认为,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没有接受委托,就不能进行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也是受托审计,委托人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就政府审计而言,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广大纳税人提供的财政公共资金,因此,纳税人是最终委托人,有权利了解这些资金是如何使用的。但是由于纳税人过于分散,由其直接委托审计机关显然不符合节约交易费用的原则,因此,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下,又表现为不同的直接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就由各国的审计法律来规定,法律授予了审计机关去审计的权利。法律授权是最权威最标准的授权,所以审计机关在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前,委托人就没有必要再——委托。如在西方立法模式下,审计机关接受议会或国会的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由于议会成员是纳税人选出来的,所以议会代表了私有财产所有者的人民的意志,议会是直接委托人;又如我国的行政模式下,审计机关在政府(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领导下进行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的直接委托人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也是政府委托的。没有政府委托,审计就不能直接向人大报告。从委托人的立场看,实行了两种委托,一是委托经营者管理、使用资金和财产;二是委托审计人检查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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