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原则、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意见规定:各地要全面理解、认真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按照“任中审计”为主,逐步实现“先审后离”或“逢离必审”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指出: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要紧紧围绕其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包括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经济政策落实、重大经济决策、财政收支、廉洁自律等情况来开展。

      关于审计评价,意见要求: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反映经济工作业绩,界定应负经济责任。界定和区分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未经党(工)委集体研究的事项,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党(工)委集体研究事项,党(工)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党(工)委书记对亲自交办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办理的事项,应负直接责任,下属部门或单位执行偏差形成的违法违规问题,党(工)委书记应负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党(工)委对所在地区、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问题仍然存在或继续发展,党(工)委书记应负相应经济责任;党(工)委书记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除负有直接责任的事项外,原则上都应负领导责任;经济责任界限难以分清的重要事项,可以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用写实的方式予以说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