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账户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账户进行检查,结合银行存款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追查资金的去向。一是关注银行对账单的资金进出情况,尤其是一进一出金额相同的资金,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对账单有资金进出的而又没有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的要进一步加以跟踪;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自查表以外的账户,同时注意银行账户的注销情况以及其余额的处理情况。 2.库存现金突击盘点法。这是审计资金是否“私存私放”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审计人员应在事先不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下,对财务、业务等财物保管人员保管的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等进行突击盘点,再与调整的现金、存款账面数据核对。如果调整后的账面现金余额小于或大于实际库存现金时,数额较大的盘盈和盘亏均可能是单位“私存私放”资金所导致的。采用这种方法应在对出纳账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若出现大额现金进出、库存现金余额较大或出现赤字等不正常情况时,则通过此方法可以查清。 3.单位资产清查法。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房屋、厂房、土地等财产物资的拍卖、出租等情况,通过对资产变卖、出租等营运情况的审计,查清相关的收入在账上是否有反映,收入是否完整。若收入没有在账面上反映,则应继续跟踪资金的去向,必要时调查相关人员。 4.对外投资审计法。一方面,核查“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投资类会计科目中投资内容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转移资金,同时要关注投资收益的回收情况,查清投资收益是否在账上全面反映。另一方面,查清非投资类会计科目如“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是否存在投资的性质,追踪其收益的收回情况。 5.往来款调查函证法。一是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会计科目审计时,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否存在违规借出资金或投入资金的情况,跟踪其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去向;另一方面,是否存在资金已回收但资金未在账面上反映的情况,可采取向债权人询证或函证的办法。二是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债务类会计科目审计时,关注是否存在应当属于收益性质而挂账的情况,进而跟踪收益的完整性。 6.票据、支出单据抽查法。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的票据登记簿进行检查,核对存根联、发票联,查找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另一方面,抽查较大的支出凭证,通过对其真实性的审计,发现是否存在套取资金转存于擅自设立的账户中。 7.档案审计法。通过调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纪检检查情况、财政检查情况等档案资料,看能否发现资金“私存私放”的蛛丝马迹。 8.统计指标核对法。调阅被审计单位职能部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核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账面反映经济活动的完整性。 9.外部调查法。通过向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单位、部门核查资金的方法,跟踪相关资金流向,关注其是否在被审计单位财务账上完整反映。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以及业务往来单位等。 10.业务往来单位资金函证法。对有经常业务往来的或是在往来账上长期挂账的单位,可以采取询证或函证等方式,对往来款的真实性进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