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在审计中要注意收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的相关证据,是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是否建立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的程序,是否集体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分配方案等,重点揭露领导人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等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责令其整改。同时笔者认为对那些程序违规但暂时没有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被审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向其提交管理建议书,指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的隐患所在,敦促其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现《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职能。 二、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规 按《条例》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目前有许多地方机构调整缓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行业主管部门,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有关。另外,有的城市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隶属于政府,或隶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在缴存单位管辖权的划分问题上互不相让,甚至有的地方让某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于两家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为地增加了缴存人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使缴存人怨声载道,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效率,有的地方迟迟不按照统一要求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放在该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存放管理,这都严重背离了设立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资金储备,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宗旨,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按照《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而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或铁路、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要改变过去只管查问题的思维,而应积极充当协调人,找政府编制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帮助他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搞好机构人员的整合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 三、审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合规性 目前,在中国存在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与不足额缴存并存的不正常状态。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方式乱发津贴、补贴,甚至逃避纳税。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一般说来突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多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每月多达几千元,有的甚至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工资,因为月缴存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的工资还多,成为新的“福利腐败”;而普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月存额大多只有几十元,有的少到一二十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距越拉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激化了社会矛盾,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我们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将被审单位执行《指导意见》的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坚决查处违反规定比例和基数超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并按税法规定追缴应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应结合财政审计项目,查明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拨款和享受财政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的安排落实情况,使这些单位能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满足中低收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老百姓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信心。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合规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途是为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弥补缴存人购房资金缺口,但在执行中,有的地方将其用于发放项目贷款,甚至挪用于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管理活动开支;或在政府干预下用于城市改造项目,支付破产费用;或擅自购买证券,委托理财造成巨额损失,这使得用于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不断减少,进而制定出一些很苛刻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是形成过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率的原因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审计中应主要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原始材料,查明贷款对象的合规性、使用的合理性以及贷款程序手续的完备性,以发现挪用、冒领、贪污住房公积金的事件以及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五、审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的正确性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后的余额上缴同级国库,用于城镇廉租房保障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其他用途。在审计中应与财政、建设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重点关注迟迟不落实当地经济适用房,和城镇廉租房建设计划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增值收益使用情况,这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挪用截留增值收益的往往风险最高。应审查管理中心是否将增值收益及时入账,是否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后的余额及时上缴同级国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的情况发生。 六、审查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委托审计制度的落实情况 根据财综【2006】38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和住房公积金年度管理费用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且审定费用不得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这一规定是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直接监督管理转为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的独立性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