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征地 一般在拟建市政道路周边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市政道路征地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道路建设红线范围所确定的面积,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征地面积即道路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道路用地和道路两旁的绿化用地。但如果拟建市政道路周边已有完工或在建的建筑物,那么实际征地范围则应扣除这部分的代征道路用地和代征绿化用地部分,不能对其重复征用。 这里所说的重复征地,是指对拟建市政道路周边建筑物的代征公共用地部分的重复征用。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这里所说的“代征公共用地”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的代征道路用地和代征绿化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复沿道路建设的建筑物时,都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标注代征道路用地和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范围一般到规划道路中线位置。按此规定,拟建道路用地的一部分在道路建设之前,已被周边建设单位代征完毕,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此部分代征地由建设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交给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使用。 要做好市政道路征地审计,审计人员就应踏勘现场,查看道路两旁的现状,核对征地补偿中是否包含代征公共用地的补偿。在判断应有代征公共用地而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应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找道路两旁已有建筑物的代征地数量,与市政道路规划红线圈定面积对比,将其从总征地面积中扣除。 二、超范围支付拆迁补偿费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直接牵扯个人利益且情况复杂的工作,也是工程成本控制的难点。对拆迁补偿费的审计,须注意支出的拆迁费中是否包含周边地段代征公共用地上的拆迁费用。市政道路拆迁范围应在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而对于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代征公共用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则不应放到市政道路拆迁费用中。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代征地数量和范围,完成征用和拆迁后,交给相关部门使用。所以,代征地范围内的拆迁,应由沿途建设单位完成,拆迁补偿费用也应由其负担。 三、虚假拆迁 所谓虚假拆迁,就是以道路工程拆迁名义,编造被拆迁人姓名,虚报冒领拆迁补偿费。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拆迁单位管理混乱,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作假,相互串通,联合行骗。这种违法行为的作案手段比较隐秘,拆迁补偿手续齐全,很难被局外人发现。针对这种行为的重要检查手段,是审计人员首先查看拆迁地块的地形图,因为地形图上真实反映被拆迁人的院落数量、位置(这里以拆民房为例),然后将被拆迁人逐一按地形图上标注的位置“对号入座”。对号入座的依据是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有找不到“座位”的被拆迁人,就要将其列为审计重点进一步核实,看其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问题。 这种“对号入座”的办法也可以用于对同一被拆迁人重复进行安置的审查。这种作假主要是指同一院落在以前的拆迁中已被拆迁完毕,拆迁工作人员利用以往拆迁资料再次进行安置,从中渔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审计人员要注意了解在本次拆迁前是否有过拆迁,是否由同一拆迁人完成等情况。 四、挪借拆迁资金 拆迁人因为种种原因,将拆迁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而此笔资金又不在应收款账户或其他应收款账户中反映。这种现象反映的特征基本是账上支出拆迁费数额大于拆迁人与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额汇总数。笔者在审计某拆迁工程时,曾发现过这种现象。最初,在核对完拆迁真实性后,对各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进行汇总,发现汇总数额比账上支出数额少34万元。为什么数字对不上,是否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份数不够?可按照“对号入座”的办法核对,34万元以外的被拆迁人已经把“座位”都坐满了,怎么还有支出费用呢?经进一步查实,此差额被张某(化名)借走使用。原因是张某的房屋紧邻这次拆迁边界,有可能在下次征用时被拆迁,这次拆迁时,他遇到急事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又恰与拆迁负责人相识,因此给张某行了一个方便,张某只向财务写了一个领款的白条,钱便到了个人手中。因为是领款的条子,不是借款,所以这笔款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中也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