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要类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建善,厦门市海沧区农林水利服务中心。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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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错误接受风险和错误拒绝风险。错误接受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经济活动存在严重的差错和舞弊,而审计人员却未能发现这些问题,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风险。错误拒绝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经济活动没有严重的差错和舞弊,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此予以拒绝,发表了保留意见的风险。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较多体现在错误接受风险,这是由审计对象的性质决定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程序风险

      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比如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三日,应当向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另外,在审计报告阶段,必须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等等。如果这些必要程序有遗漏,则可能导致诉讼,造成不良后果。

      (二)取证不当风险

      审计证据不充分,缺乏证明力,很可能导致审计结论错误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这是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计证据缺乏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一些审计人员经常让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做出书面说明,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面作为审计证据,而这种被审计单位整理加工的书面说明客观性较差,证明力不强。

      二是审计证据缺乏充分性。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数量不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例如一份关于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在X年X月确认业务收入40万元是正确的,所附的仅仅是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明细账,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银行进账单、日记账、销售合同、发票等材料均不存在。显然,审计人员仅凭收入明细账就得出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正确的结论是有风险的。

      三是审计证据缺乏合法性。审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审计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种类,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实践中,有的审计人员假扮成被审计单位的客户或相关人员,虚拟一笔业务,制造一些陷阱,通过在洽谈、办理业务过程中了解一些情况和做法作为审计证据。这种“陷阱取证”的做法在法律上一般是不被采信的,通过制造陷阱取得的审计证据也缺乏合法性,同样没在证明力。

      四是审计证据缺乏相关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在日常审计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审计人员收集了很多与审计结论无关的审计证据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比如在被审计单位往来款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不仅附有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还包括长达几十页的年度决算报表。这些缺乏相关性的审计证据对于判断审计事项没有帮助,会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查证不实风险

      查证不实风险是指在审计取证过程中,在重要的审计项目或审计领域,对领导人员确实存在的经济责任问题发现不了,特别是未能揭露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财政、财务收支不实,或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实等问题。产生查证不实风险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审计计划不充分,或执行的审计程序不恰当等因素。查证不实风险是最重要的审计风险,它可能直接导致审计评价失实风险的产生,并可能最终导致审计失败。

      (四)评价失实风险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的综合评价,将影响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升降、任免、奖罚,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实或不当的评价,可能会引起审计行政诉讼,造成评价失实风险。

      (五)处理处罚风险

      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处理处罚是我国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理处罚权的行为,是国家审计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审计处理处罚风险是国家审计风险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不仅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国家审计(如立法型),也是与民间审计的一个重大区别。

      审计处理处罚风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计证据风险,二是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风险。审计证据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进行处理处罚时证据不充分,甚至收集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或不合法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风险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由于缺乏经验或职业胜任能力,甚至徇私情,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不适当,或应当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而没有做出所带来的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六)强制性措施风险

      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强制性措施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滥用强制措施权,或超越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所造成的风险。如审计人员未经批准采用强制性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而擅自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保全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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