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或单位)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或企业)的经济事项进行监督、鉴证的部门比较多,除审计外,经常监督的部门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会计师事务所;间或检查的部门有纪检、监察、统计、国资、人民银行、海关、证监委、银监会、公安、检察等,这些部门披露的查证事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都应予以关注。 审计中要及时掌握相关部门的查证信息。审计部门要掌握其他部门是否对某单位进行过监督,一是要在审计该单位财务支出时,看有没有补缴以前年度税、费和支付罚没款项的情况,如有则需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索要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文件。二是要看单位账、工会账、学会账中有没有大笔的咨询费支出,并对该项支出的用途进行查证。因为,在目前执法尚未完全规范的环境下,有的部门在查出问题后,采取收取咨询费的形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检年审报告,注意企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此外,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员单位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重大问题的查处情况。同时,要注重日常的信息搜集和掌握,因审计是以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要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信息,管辖范围单位一些大的经济活动情况就能够基本掌握。 在审计中参考相关部门披露的事项,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以结论性文件为依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被审计单位的口头反映、其他监督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都不足以为凭。二是对有关事项应有所取舍,对情节严重的决策失误、财务收支不合法、个人不廉洁的问题一定不能放过,否则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审计评价。三是应当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查证单位的意见。因为有的查处事项未严格履行处理处罚程序,也可能存在被查处单位和查证单位对查处事项意见不一的情况,对此,审计要做到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