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长的权力、责任和权利

作 者:
赵刚 

作者简介:
赵刚,东城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北京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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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审计项目的主要工作是由审计组来实施的,而完成审计组的工作需要有人来领导,审计机关要指定一个人担任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有权决定审计组有关事项,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应保证审计组长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应享有的权利。应该说,审计组长的权责利贯穿于一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可谓事权集中、有权有责、有干有管、权力有保障也有约束。

      (一)审计组长的权力

      1、授权的权力。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安排工作的权力。审计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即审计组长有权确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有权确定审计组成员的分工。

      3、确认督导的权力。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长确认,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4、复核审核的权力。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报告须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方能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5、检查验收的权力。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长审查验收。审计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二)审计组长的责任

      1、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2、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审计档案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3、审计组长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审计组长的权利

      1、审计组长不得随意被调整。审计组长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2、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权利。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这些参会人员中均包括审计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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