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英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政府,其工作由众议院下设的“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检查和指导、市计经费由议会拨付并接受议会的审查,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行为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署有权对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和单位,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公共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这些部门、机构、组织使用公共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 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主要通过向议会提供的审计报告来发挥影响。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从国库统一基金拨付的费用,还是国会每年议定的拨款费用,在政府拨付资金前,要将账户送主计审计长登记,签署意见,检查政府拨款同国会授予的权力是否一致等。只有经过审签后,银行才支付现金。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拨款年账,说明拨付资金的使用及其结余情况。拨款年账及所附该年账的资产负债表应在规定的日期一并报送给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对拨款年账及其相关账目进行审查,以判定财政资金的使用人、使用方式、用途是否合法,资金数额是否准确等。同时,审计署还会对这些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绩效审计,这些审计在政府预算审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计审计长完成检查后,应向决算审查委员会递交审计报告,以便呈报下议院。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市计建议,供议会审议,由议会决定该单位和该部门的下年拨款额度,以及是否需要终止拨款。审计署对被审计单位不具有处罚权,而且按照《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也不能检查被审汁单位的政策目标,即不能过问属于国家政策方面的问题。 美国 美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总署和各州议会、地方的审计局。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向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位较高,有很强的独立性,其主要职能是财政预算审计,负责对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收入、支出及项目的效率、效果等进行审查监督。具体包括:(1)联邦政府各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2)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经济效果,包括审计其采购和承包工程合同;(3)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项;(4)审查联邦公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及工作绩效;(5)准备国会指定的各项调查和报告;(6)向国会提出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 虽然按照《预算和会计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没有处罚权,其提出的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国会拨款委员会每年在向各机构拨款时,一般会告知接受拨款的机构,如果不接受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就会被削减预算、暂停拨款甚至撤销该机构。因此,审计总署的审计建议实际上具有准法律效力。审计总署的审计师们也常常作为证人出席国会的监督听证会。此外,审计总署还可以就联邦资金使用状况和效率发表独立评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增加审计建议的影响力。为了强化审计总署协助国会对决算进行审计的功能,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审计总署主动进行审计的职权。审计总署除了在每一个项目结束后需向国会或委托的政府部门提交包括审计结论和解决建议在内的审计报告外,还需定期向国会和政府提交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以便国会和政府及时和综合地了解审计总署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总署也可以主动向国会的有关委员会汇报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审计工作的情况,指出政府现行项目中哪些风险比较大,哪些容易产生问题,供这些委员会立法时参考。另外,美国审计总署在进行财政预算审计时,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而是更加广泛地开展绩效审计,其审计工作的90%与项目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许多州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审计的特点。 法国 法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地位上仅次于最高法院,权力相同,具有终审权,因而审计机关具有非常大的权威性。审计法院由首席院长负责,下设7个法庭,分别负责财政、农业、金融、教育、文化、社会保障、能源、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的公共资金的审计,主要审查使用公共资金的账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平衡,有无欠收公款的行为,以及公共资金是否得到有效使用等。审计法院的预算审计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政府部门、社会保障机构、国有公共事业机构,也包括国有企业、接受政府投资的政府部门以及接受政府资金的私营机构等。审计法院的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不受政府部门牵制,这就减少或避免了政府部门对预算审计的干预,审计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审计法院的业务分为司法性审计和非司法性审计两种。前者的审计对象是公共会计,后者的审计对象是发布拨款命令的管理人员。公共会计掌管国家财政公共收支账目,按照法律规定,公共会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法院报送账目。审计法院对于公共会计的账目进行司法判决。对于所收到的不合规范的账目会退还本人,要求修改或者补充资料;对于经审核法官审账、账目清楚的公共会计,审计法院会作出解除公共会计责任的决定,发给“解除责任证书”;而对于违反制度规定、有违法支出的公共会计,审计法院会作出“结欠”判决,要求其对违法支出等进行赔偿。审计法院如果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管理者越俎代庖,代行公共会计的职能,则会被判定为“事实会计”,行为严重者将会被移交给具有刑事司法职能的财政预算纪律法院。审计法院的最终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只有在审计法院判决越权、程序不符或违反法律时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审计法院的这种判决权,也是法国预算审计的特色所在。最后审计法院会将裁决送达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并监督其执行。当然,审计法院每年仍会编制有关具体项目的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提交给总统和议会,以便他们了解有关公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德国 德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是联邦审计法院。根据《联邦审计法院法》的规定,联邦审计法院既不隶属于立法部门,也不隶属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对法律负责:作为顾问,为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提供专业帮助。由此可见,联邦审计具有超然的独立性。这是德国财政预算审计的显著特点之一。联邦审计法院的审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审查整个联邦的预算执行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绩效性,具体包括联邦预算及经营活动、联邦特殊财产、联邦公共法人及其资产、私人企业中国家所占的股份、联邦部门之外接受监督或管理联邦资产的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