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世界上最早接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地区之一。1992年以前,香港制定会计准则主要是参照英国的制定方法。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及欧盟的成立,英国法律为适应欧盟发展需要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英国会计准则也相应有所改变。若再以英国会计准则为制定基础,香港会计准则就很难再满足本地实务的需要。因此,香港会计师公会就转以国际会计准则(IAS)为基础制定本地的会计准则。1993年,香港会计准则委员会 (HKASB)决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开始协调,在改组为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HKFAC)后又接受了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会计准则指导小组”的咨询。 在1993年至1994年之间,香港会计师公会对香港的会计准则进行大量的修改,使其在结构和内容上更接近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995年底,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了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声明制定的框架说明,表明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在以IAS为基础,发展一套以IAS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 2000年,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了 6份以IAS为样本、内容涉及IAS22“商业合并”、IAS38“无形资产”和 IAS36“资产减值”等会计处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此时,有的准则如SSAP1“财务报表的概述”和SSAP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已和IAS相一致,还有部分准则如 SSAP2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SSAP27“集团重组会计”没有与国际准则相对应,有待日后的再做修改。 10月,香港会计师公会成立了一个下属委员会——紧急事务与解释委员会 (UrgentIssuesandInterpretationSub-Committee),专门发布针对香港会计实务准则(SSAP)的解释公告(Interpretations),解释公告中大部分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SIC)相似。可见,香港会计师公会已经开始全线转轨,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充分地与时俱进,紧贴国际步伐。 2001年,香港会计师公会采用了新的准则制定策略,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能完成30条主要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工作。如在8月之后发布的6个新SSAPs中,2002年底生效的员工福利准则和2003年生效所得税准则被认为是消除了与IFRSs之间的重大差异的两项。通过当时香港会计准则与所对应IFRS的比较,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两者的内容已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以下两点较明显的差异: (1)香港会计师公会禁止除特定环境下的企业重组采用权益结合法,而IAS同时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但后来IFRSs取消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可见香港会计师公会在转轨路上的先见性。(2)公司法中“附属企业”概念与财务报表中的定义相矛盾,有待进一步地协调。 从2001年4月起,在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被允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必须对与采用香港会计准则所产生的重要差异作出解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还可采用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但要就产生的差异作出协调。由于香港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从而面临了消除准则差异的重大挑战,因此从2001年开始香港为准则转轨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2002年5月12日,IASB发布了对原13项国际会计准则改进的征求意见稿。香港会计师公会决定不再单独另行发布香港的征求意见稿,而是贯彻与IFRS趋同的政策,就IASB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然后反馈给IASB,并接受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香港的SSAP。 为配合香港与IASB不断发布改变准则建议的步伐一致,2002年 HKASB修订了公布会计准则的应循程序,即与IASB同步邀请各界对I-ASB的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这样是为了使来自香港的评论可以包括在HKFAC对IASB的评论意见当中,积极获得“发言权”,以影响最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达到香港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香港会计师公会在年中除继续正常接轨进程外,还适当地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在 SSAP12“所得税”中附加了一些从澳大利亚AASB1020中借鉴过来的指南,以便更好地指导和适应于香港的企业。还发布了“编制和呈现财务报表的框架”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使其与IASB概念框架相一致,并对可以豁免香港会计准则某些特定要求的中小企业的差别报告框架发布征询意见稿。由此,趋同意向的财务框架雏形微现。在2002年11月份的会议上,香港会计师公会决定将基于IFRS制定的新会计准则称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新的HKFBS将标上与IFRS的序号保持一致。以后凡是涉及到HKFPS的地方,该术语也包括了先前发布的SSAP。此时,香港有两套准则——HKFBS(基于对等的IFRS)以及SSAPs(基于对等的IAS)。当时的SSAP与IAS还存在以下几点重要的不同:(1)投资收益:IAS40与SSAP13(2)租赁:IAS17与SSAP14(3)外币折算:IAS21与SSAP11。但根据准则趋同进展情况,香港会计师公会在当年的理事会报告中表示做到了与IASB“程序接轨”和“产品接轨”。前者表示公会制定准则的程序和时间已基本上与国际准则同步,后者则指公会所颁布的准则与IASB所采纳的准则已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