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炒股卖房所得须单列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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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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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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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1月15日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

      2006年11月,国税总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只笼统地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申报财产转让所得。而新版表格在财产转让所得一项中,特别增加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个申报事项。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股民来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申报表另一个修改是要求拥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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