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问题与改进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步国强 中国人民银行阳谷县支行

原文出处:
济南金融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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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审计有关制度确定的审计内容不全面

      对“一把手”的审计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重要方面。按照一般的职责分工,“一把手”通常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但是《履职审计办法》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领导干部的廉洁勤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在审计内容中也没有涉及。

      (二)履职审计的特征可能对审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一般情况下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对象仍任原职,审计人员可能会低估履职审计在干部管理,尤其是干部职务变动中的作用,因而审计不够深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存在各种思想顾虑,可能不会如实反映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三)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结论缺乏科学准则

      由于履职审计刚刚起步,还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办法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评价标准、用语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被审计对象之间也缺乏可比性。

      (四)传统的审计方式、方法难以有大的突破

      目前,履职审计主要的审计方式是现场审计,主要的审计方法是审阅历史资料。审计人员受时间、地域、手段的制约,难以对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动态的监督。审计信息不完整、不对称,据以做出的评价结论也有管窥之弊。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效能的途径

      (一)履职审计必须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总行针对履职审计提出的总的发展方向。也是解决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诸多问题的根本措施。经常化是指履职审计活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要持续地、有计划地开展,逐步形成类似于全面审计的轮次性。在实践中可以对履职审计的频率进行规定。所谓制度化,一是明确履职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二是指履职审计的开展要以各项制度的健全为依托。目前履职审计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只有试行的《履职审计办法》和《履职审计方案》。完善的履职审计的制度体系至少还需要有关于人事、纪检、内审三部门之间协作的规定,关于责任认定和评价具体标准的规定,关于审计结论适用的规定等制度。履职审计的规范化,是指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应以审计质量为核心,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到审计结论的各个程序都要制定操作规范。

      (二)履职审计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在履职审计中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是实行群众监督、发挥监督合力的需要,是扩大取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同时也是落实民主、调动群众积极参与的需要。在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中落实群众路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能够落实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为内审人员广泛接触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改进问卷调查工作。问卷调查是《履职审计办法》规定的重要的审计方式,也是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切实措施。三是采取参与、合作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在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同时,要注重与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和发展融洽的协作关系。充分利用这些人员熟悉情况的条件,共同讨论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出具恰当的审计结论。四是要对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反映的情况做好保密工作,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

      (三)履职审计必须与人事、纪检部门密切配合

      《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内审部门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要征求人事、监察部门的意见。这是对审计立项的要求。实际上,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需要建立与两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内审部门要主动向人事、纪检部门了解,人事、纪检部门也有义务提供被审计对象的业绩考核和廉洁自律情况。在现场审计期间,也可以吸收人事、纪检部门的人员参加,随时探讨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按照《履职审计办法》的规定,内审部门做出的审计结论要提交人事部门;对于审计对象失职、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审部门要提出处分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可见,只有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四)履职审计必须进一步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履职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形式多种多样。一是对传统的审计方式方法进行适当改进。例如,履职审计的很大一部分内容都涉及到党委(组)会议、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三会”记录,在现场审计中可以通过查看“三会”记录发现和提取审计线索。二是注意监督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审计结论的交叉引用。可以充分调用同一审计期间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全面审计、专项审计资料以及其他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结论等,避免重复劳动和审计资源浪费。三是除开展现场审计外,还可以采取与内控评审相结合、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审计信息。四是条件允许时,可以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和领导干部履职行为档案等,逐步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职行为审计监督的动态化。

      (五)履职审计必须做到责任界定清晰,评价客观公正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和评价结论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最终落脚点,定性是否准确、结论是否公正可能影响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和个人命运,必须慎之又慎。应当及时总结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经验,尽快出台关于规范责任认定和评价结论的指导意见。实践中,内审人员下结论、做评价、搞认定要从“精确”上下功夫,即证据要精确、范围要精确、原因区分要精确、责任界定要精确、评价语言要精确等。

      (六)必须发挥履职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中的作用

      《履职审计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确立履职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地位,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运用。内审部门只有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如何处理是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要真正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一是要明确履职审计结论纳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进行管理;二是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考虑履职审计做出的评价结论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是建议推行审后诫勉谈话制度,由上级行行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人与被审计对象谈话,提高被审计对象对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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