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与分类 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就其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负的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 1.联系和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对“事”,而且对“人”,不仅鉴证,而且评价,这是区别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一大特征。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5条规定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在了一起。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不仅限于对“事”和“人”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评价“人”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要对“人”进行监督和评价,首先必须要对“人”所作的“事”进行了解和分析,在对“事”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上,对“人”进行正确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但比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要求更高,要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最终作出科学评价。 2.按照审计对象的分类。我国审计机关目前开展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三类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对象不同,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不同,因此具有其各自的特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而对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对公共财政的关注,以促进部门(单位)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为主要目标。同时,地区党政领导干部承担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其经济责任范围广、内容多,对这类审计的综合性和宏观性要求较高;而部门(单位)的职能定位相对集中在公共管理的某个领域或深入到某个方面,其经济责任专业性相对较强。 二、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 1.经济责任的界定。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紧扣决策、管理和廉政等重大事项将经济责任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策责任。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执行国家政策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所应承担的责任;二是经济管理责任。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和廉政责任。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部门)及其本人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2.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要进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否履行,是否正确履行,是否较好履行;同时要指出领导干部对没有履行和没有正确履行的问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此,在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时,还要考虑对这些内容和重点的审计结果是否能为最终的审计评价提供相关、充分和有力的依据。 三、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重点 1.部门(单位)的事业发展状况。应结合部门(单位)的职能定位,根据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或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评价主要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益(效果)情况。重点审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决策程序是否遵循民主化、科学化原则,有无领导干部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问题;重大经济事项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安全,有无以违规手段骗取资金,有无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问题;重大经济事项实施是否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则(如公开招投标),对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实施有效管理,有无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审查重大经济决策效益情况,主要关注实际取得的效益(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或计划书)确定的目标的符合程度,分析未达到目标的主要原因,恰当评价项目的效益(效果)。 3.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1)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重点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有无虚列项目;经批准的预算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向所属单位拨付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应拨所属单位资金,有无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以及向所属单位转移资金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等问题。 (2)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有无未经批准私设银行账户,有无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有无通过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的形式隐瞒和使用各种非税收入,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违反规定乱发钱物,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或出借资金,有无在往来款项中列收列支、隐瞒挂账等问题。 (3)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审查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科学性、使用的合规性,并对其效益性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审查专项资金(基金)是否专户存储,有无挤占专项资金(基金)用作行政性开支,有无以虚列支出或拨款等形式转移资金挪作他用,有无违反规定出借专项资金(基金),有无将专项资金(基金)用于职工工资性支出等问题。对具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单位),重点审查其在资金分配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应分配资金等问题,关注资金分配程序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还要关注部门(单位)对专项资金(基金)拨付的后续监管情况,审查有无因监管不力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资金使用单位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