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突出反映以下五方面的审计重点: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反映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及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二)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主要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反映责任人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反映单位有无隐瞒、滞留、挪用、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现象;有无虚设往来账、虚增、虚减财政收支等问题。被审计对象在经济活动中有无指使、授意或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虚报经济指标、违反财经纪律、偷漏税金的行为。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结合审前调查获取的资料,主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是否符合决策程序,有无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等问题;所作决策是否符合民意,农民负担是否合规合法,看有无乱加码、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因贪图名誉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济决策有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等情况。 (四)内控制度情况。通过对内控制度的测试,分析反映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科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执行是否严格、有效,有无失控点,有无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而发生违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等。 (五)个人廉政情况。主要反映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看决策有无失误,是否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无贪污受贿问题等。
二、谨慎分析领导应负的经济责任 界定领导应负有的经济责任时应做到划清四个责任界线:一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线。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而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二是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界线。由于被审计对象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官僚主义等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或国家经济改革中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效益等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三是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的界线。前任责任是前任领导任期内发生的延伸至本期造成的遗留问题。对此在审计过程中应加以剔除或特别说明,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处理以往遗留问题的成绩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肯定。四是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行为责任的界线。通常重大的决策应由集体讨论通过,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如果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越权决策、私自决策,则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此类责任的划分一般以有无会议记录为依据。 三、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 究竟该如何做好审计评价,现列表说明如下,供大家商讨: 此外,还要保守界定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必须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对财政收支这一指标进行核实评价,而对于其他宏观经济指标,应想办法从有关部门获取相关数字,如当地的统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目标管理单位。只在叙述当地基本情况中引用,并注明出处,不加任何评价。这样,既节省了审计成本,又防范了审计风险,被审计方也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