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风险环节表现 在整个项目审计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审计风险,每一个项目审计过程的风险环节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直接导致了项目的总体风险。其最直接后果就是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引发政府裁决。所不同的只是作用的层面不同。这些不同阶段的审计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是有差异的,必须加以透彻的分析和判断。 (一)审计立项风险 《审计法》及有关审计规范规定,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立项依据。在实际工作中,立项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审计机关没有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超越管理权限进行审计。例如,《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这就明确界定了国家审计的范围。如果审计机关对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审计,或对驻地方的中央单位,未经审计署授权进行审计即属越权。这些违法现象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潜在风险,一旦被审计单位起诉,审计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审前调查与编制方案风险 审前调查是编制好审计方案的基础,审计准则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案的方法都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前调查不深入。只注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不能合理运用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的重要性原则来评估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不能正确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不能准确判断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二是审计方案简单笼统。由于审前调查不深入,对审前调查事项判断不够准确,使审计方案所体现的范围、内容、重点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有偏差,正式审计后审计方案调整幅度大,审计思路凌乱不清晰,造成少审、漏审,给审计项目有效实施带来风险。 (三)审计程序风险 程序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进行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遗漏审计程序。未严格执行审计署六号令一百条规定,程序执行中有漏项。如:审计方案调整未履行审批程序、审计人员调查取证材料未履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程序、审计实施未记审计日记、没有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听证权利等。二是审计程序各阶段法定时间未落实。指没有提前三天告知审计、《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文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果超出时限等。三是审计程序各阶段内容、范围不一致。一个审计项目在方案、通知、实施、报告、决定中前后表述不一致。没有依规履行审计程序,使审计质量控制点缺失,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 (四)审计证据风险 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内容是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由于审计技术、方法的限制,审计人员经验、能力的不同,容易遗漏重要证据,产生证据风险。一是取没有用的证,有些问题证明材料取得很多,但是能够有效证明问题的证据却没有;二是取非关键的证,有些项目没能抓住关键,而不能取到关键证据;三是取彼此不相关的证,有个别事项所取的证明材料之间没有勾稽关系,形成不了证据链;四是取与定性不一致的证,证明材料反映的事实与报告陈述的事实和问题定性不一致,与审计事项、审计目标之间没有内在联系,不能有效证明审计结论;四是取不够充分的证,审计证据未能客观反映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不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五是取不合法的证,审计证据主观臆断成分较大或者证据的取得不符合审计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计证据不能做到充分、有力、可靠是审计项目最大的风险。 (五)审计评价风险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实际中,有不适度、不恰当的现象。一是评价不准确。没有围绕审计目标进行评价,评价中没有程度性定性语言,没有明确的评价点,放在哪个项目中都适用,读后看不到被审计单位的整体状况。二是评价不恰当。避重就轻型,有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很多,评价却是正面的,没有负面评价;有的审计项目财务数字失实率达到30%以上,评价却是基本真实。扣帽子型,有的被审计单位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审计人员评价时以一概全,否定全盘。三是评价不适度。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进行评价,如政治问题、道德作风问题等;对证据不足、评价标准和依据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评价,凭推断得出评价结论;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这种不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必然给审计项目带来高风险。 (六)审计报告风险 修订后的《审计法》,正式确定了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审计法律文书的地位和效力,使审计报告的风险环节增多。一是审计报告所披露的问题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所记录的问题不一致。二是审计报告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虽征求意见但未能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也未作出不采纳说明。三是对所披露的问题表述不清、定性不准、引文不当。四是对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符合听证数额处罚项未履行听证程序。五是审计报告结构不完整。 (七)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由于处理处罚必须出具审计法律文书,直接导致被审计对象承担负面的法律责任,审计面临风险最大。目前,该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该处理的不处理”,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接受程度、执行的可行性等因素,使得有些有明确处理依据的问题得不到处理,这类问题出现较多;二是“不该处理的要处理”,有些问题在定性基础上构不成处理性质,但是进行了审计处理,出具审计决定,此类问题审计风险最大;三是“没有权限的硬处理”,反应为越权处理,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自行处理或采取强制审计措施;四是无依据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依据“过时”法、“失效”法,或者干脆不“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