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厅规定,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除满足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的任职要求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拟任审计业务处长,要符合3个基本条件:一是任下一级职位期间曾担任过一定数量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处长要求2次以上大型或4次以上中型项目,副处长要求5次以上中型或10次以上小型项目);二是具有审计或相关经济类、工程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年限;三是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审计署或省厅举办的计算机中级培训要求。 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也要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该厅要求无论担任大、中、小型审计项目组长,都必须具有审计或相关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及不同等级项目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厅机关对个人申请或处室推荐的审计组长任职人选资格实行每年评定制度,并书面下发审计组长名录。对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审计组长任职资格两年,再次取得任职资格需经重新审核认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所审项目未执行审计方案,造成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存在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后果等审计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的和其他不适合担任审计组长的。此外,该厅新进人员实行全员初任培训制,对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不足三年的新进人员实行导师带徒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