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大学技术与创新能力转移的公共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浩,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博士后;周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建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研究型大学如何有效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是政府、专家、学者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在探讨了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能力转移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新概念,阐述了创新能力转移过程中创新参与主体及其关系,然后从公共选择的视角分析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能力转移,这为进一步的产学研合作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期刊代号:N1
分类名称:科技管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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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4.7;G322;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05-0978-08

  

  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研究型大学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自主创新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创新实践一直是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1]。为此,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型大学服务国家自主创新过程中各个创新参与主体、作用及其关系,因为从研究型大学的知识创新到企业运用知识并实现商业化运作的技术创新,其间不仅涉及到研究型大学技术及知识的转移,而且更多地关系到与创新能力有关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与选择。因此,研究型大学是转移技术还是转移创新能力,不只是研究型大学自己说了算,而是包括政府、研究型大学、企业、科研机构等各个创新参与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选择的动态过程,是公共选择的决策过程。下面就以研究型大学服务国家自主创新系统为切入点,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能力转移的分析入手,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对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主体、公共选择的必然性等方面做一些较为系统与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为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对策与建议。

  

  1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的专利政策与管理、基于研究型公司资产所有权、产业链接计划及包括孵化器与技术园的区域经济开发等一系列活动的简称[2],是将来自大学、机构或政府实验室的基本知识、信息与创新流向私人及准私人部门的个体或公司的任何过程[3];内在的技术转移一般包括“知晓(awareness)、联合(association)、消化(assimilation)及应用(application)”四个交互作用的部分[4];基于知识资产的技术转移是在组织间的转移技术、操作程序及组织结构等物化知识资产,包括转移范围、转移方法、知识结构及组织适应能力等方面[5]。但是技术转移既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因为一个技术开发项目不能确保产品成功投放市场或者投资不能确保有足够回报[6];同时又是一个由信息、需求培训、熟练职员、足够资源、组织以及奖励/激励结构组成的艰难的技术转移过程[7]。

  

  不同的参与者对影响技术转移的障碍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型大学角度看,许多教授的态度、十全十美主义的倾向、缺乏实用性、为寻找科学真理而缺乏对现实主义与敌对主义的折中、缺乏对最后期限及收益率重视、沟通困难及机密性问题[8]成为影响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从企业角度看,缺乏战略远景、缺乏研发能力、缺乏财政资源、缺乏与大学有效的沟通、有限的人力资源、企业家管理技术的能力弱等方面[9][10]则是影响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从政府角度看,其发展战略导向、政出多门的大学技术转移的科技计划、科技政策、技术转移环境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是影响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因素。

  

  研究型大学与国家研发实验室通过新创公司、特许经营、出版物、会议及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 R&D agreements(CRADAs))等技术转移机制[7],以及除此之外的技术顾问及技术服务供应、交流项目、研发的联合投资、合同研究、科学园、研究园、技术园或孵化器[11])等机制,成为促进国家与区域经济增长主要基础,促进研究中心参与到工业研发活动中去,提供了更成功的技术转移,从而大学研究中心成为工业技术最吸引人的外部来源之一。

  

  根据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发现发明、专利应用、已执行的技术特许、技术特许产出收入、创业公司及技术版税等六个步骤,构建了基于技术转移过程的美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有效性复合度量,对技术转移有效性的六个指标赋予相同的权重:发明的数量、专利应用归档的数量、已执行的技术特许及选择权的产出收入数量、肇始于研究型大学的创业公司数量及每年挣得的技术特许版税的总额[7]。结合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有效性得分,加利福尼亚系统大学、斯坦福大学及麻省理工学院是美国131所中具有最高技术转移有效性得分的大学。技术转移中相对更有效的大学具有更多的员工、注册学生与研发经费等研究资源以及来源大学管理者对技术转移承担更强的义务等特点。

  

  综上所述,无论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过程与障碍因素,还是促进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机制及有效评价,研究型大学要实现有效的技术转移,事实上隐含有两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其一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技术、人才、信息及资本等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大学、企业等组织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其二是技术转让方及技术受让方各取所需,各尽其能,关键是技术受让方必须具有技术吸收、消化及再创新能力。离开这些前提假设来谈论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不仅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而且实施效果也大打折扣。这也许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研究型大学虽然进行技术转移,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不够健全,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缺乏吸收、消化及再创新能力,致使技术转移实际效果不尽理想的原因所在。解决这一问题,不能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办法,也不是短期内就能立竿见影解决的,必须以系统思想、系统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研究型大学与企业、政府等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积极进行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才能达到治标又治本的良好效果,从根本上解决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失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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