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3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95(2007)06-008-0130 1 引言 十六大提出要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标志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十五”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为突破口,全面展开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1]: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向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这一政策为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指明了方向[2]。 至少目前国家政策中很明确的是,能转制为非营利科研机构(non-profi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的是指那些不太容易得到市场经济回报的科研院所。这部分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后,由于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这导致其营利性的收入非常少;而目前国家给予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和来自社会的捐赠又很有限,使得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目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为此,参照和借鉴发达国家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成功经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文件),具体界定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并规定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和促进我国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3]。虽然我国政府明确了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向,但是笔者认为,其操作层面上的具体措施还处于摸索中,而且由于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属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也没有类似机构的发展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实际操作起来是比较幼稚的,属于“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探讨适合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 非营利科研机构与税收优惠政策 2.1 非营利科研机构概述 目前,关于非营利科研机构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并不尽相同。笔者对比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发现尽管各发达国家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共同点非常明显:独立法人、以民营为主、非营利性、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服务于社会公益科研事业[4]。 而根据我国科技部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文献或文告,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主要由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的非营利机构[5]。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是目前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模式之一,而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的主要是没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确需国家支持的公益类科研机构[6]。这里的“确需国家支持”不是泛指全部社会公益性科研任务,而是指基本上与政府当前职能相对应,而且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科研任务。而对于这些社会公益性科研活动,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支持是对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2.2 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非营利科研机构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这就意味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其边际收益(MB)小于边际社会收益(MSB),这就存在着边际外在收益(MEB),这是非营利科研机构该得而没有得到的收益,边际外在收益的存在容易导致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无效率。因此,为了能使非营利科研机构正常有效的服务于社会公益科研事业,给予其税收的优惠,可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从基本的税收原理来看,国家征税的本质上是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在社会上创造财富的是那些竞争性领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而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不是去从事营利活动,而且法律也不允许其进行营利活动。同时,非营利科研机构往往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它在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等方面提供了适应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或半公共物品,而这些物品不可能由追求利润的营利性机构提供,同时政府也不可能全部予以供给,因此,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应予以税收优惠[7]。 从促进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非营利科研机构会对社会产生积极和有效的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可以分为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竞争性领域的活动通过公平竞争以追求最大利润,非竞争性领域的活动主要满足社会需要,两者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非营利科研机构属于非竞争性领域,既要提供公共物品,又不能追求利润,这就面临经费上的压力,而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种重要的补偿方式[8]。 从社会组织的动态运作过程来看,捐赠者向非营利科研机构捐赠,非营利科研机构依靠所获取的捐赠进行科研活动,产生科研成果,再将产生的科研成果转移给社会。这一过程涉及捐赠者的税收问题。捐赠对于非营利科研机构来说也是一种重要收入来源。而向非营利科研机构捐赠是一种社会公认的美德,因此国家在法律上应给予鼓励。体现在税法上,就是对捐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允许捐赠者在纳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部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