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49;G203;G3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05-0919-08 技术许可实质上是种有关技术相关权能(如所有权、使用权、产品销售权、专利申请权等)的契约或合同,从解决企业内部知识资源利用和外部知识资源获取的双向角度,可以将技术许可行为分为层次递进的单向技术许可、双向交叉许可、技术联盟等常见的3种[1-3]。 在实践中,技术许可作为一种企业等市场主体行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3],比如,从国际范围来看,一些著名公司,一方面,加强了对知识资产的主动管理,他们不仅在企业内部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MICROMSOFT,IBM,DELL等,而且,在一些企业的管理理念中,已经将管理重点从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管理转变到知识资产管理之中,特别是专利资产管理,对这些资产的管理除了传统的自行商品化以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比如IBM一年的专利许可费用收入就达到了10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和产品生产所需技术的复杂性和多重性的增加[4],一个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如果只靠自身的技术开发将很难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于是一个研发工程师开发新产品不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是站在金字塔的塔尖上[5]。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具有累积性技术特点的电子和半导体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6][7],因此,企业的一个新产品的产生或一个新技术的商业化,除了内部资产的充分利用外,对外部技术资源的需求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从国内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科研单位等各主体之间的技术往来也非常频繁,据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报道,截止到2004年12月20日,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64638项,技术合同交易额1334.36亿元,增幅达23.01%,平均每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50万元,比上年增长了24.58%[8];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保护强度的加大,特别是由于与“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并列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因,使中国企业,特别是在以累积性技术为特点的电子和半导体行业,不仅面临产业空间萎缩的压力,同时还遭到了以6C(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和3C(索尼、先锋和飞利浦公司)等专利技术联盟的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所带来的发展压力。虽然我们意识到了重要性,个别企业也开始向国外跨国公司收取专利使用费,如上海民营企业“杰事杰”2004年仅通过2项专利转让,国外一家公司就向其支付了800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9]。 面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技术许可行为的日益兴起,不管是技术所有者,还是技术使用者,都将不得不面临有关技术许可行为的决策问题。而在做出是否接受技术许可或进行技术许可之前,对技术许可行为产生的机理进行了解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将从技术许可的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对技术许可产生的机理进行分析。 1 技术许可的收益分析 技术许可作为国家、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一种商业运作行为,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技术许可行为存在诸多的收益性的特点,对众多技术许可的收益来说,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我们从报酬理论和策略性行为理论等两个方面将技术许可的收益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两类。所谓技术许可的直接受益,是指技术许可双方通过技术许可行为直接从对方或第三方获取对等的货币或非货币收入①;而所谓技术许可的间接收益,主要是指技术许可双方通过技术许可行为以改善市场竞争地位从而间接从中获取的一种货币或非货币收入。下面,我们分别从技术所有者和技术使用者两个方面对技术许可的收益进行简要概括。 1.1 技术所有者的收益 第一,从直接收益的角度来看,技术所有者的技术许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货币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根据技术许可契约条款规定,直接从技术使用者或第三方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方式支付的现金收入;(2)技术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补偿贸易方式,由技术使用者将技术产业化后的技术产品按照技术许可契约条款规定的数量、质量和交货期等内容之间返销而形成的一种非货币收入,显然,这种非货币收入,一般情况下要由技术所有者在通过市场营销等行为转变成货币收入;(3)无形资产收益,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技术许可特别是交叉许可从技术使用者或技术使用者集体(如专利技术联盟等)那里获取相应的技术、商标等使用权或(和)所有权等无形资产收益,这种收益方式类似于以货易货贸易方式,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往往是很普遍的。 第二,从间接收益的角度来看,技术所有者的技术许可收益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杠杆收购资源,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将以开发出来的技术许可给特定的技术使用者以后,从而充分利用技术使用者的相对廉价和丰富的原材料或劳动力等商业资源,并进而使自己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覆盖本来不可能到达的市场。(2)扩大产品种类及其销售市场,主要是指技术使用者通过利用技术的公共产品属性,将技术通过许可方式应用到其它产品系列中以扩大新产品种类。比如,在生物技术产业领域,技术所有者开发的许多作为检测和诊断工具的用于体外的单克隆抗体,由于这类体外产品进入市场比较容易,可以很快投放市场。但为了充分将此类技术用于体内的药品或生物制剂,一个较小的缺乏必要资源的技术所有者通常将其技术许可给具备实力的大型生物或药品公司。而扩大产品销售市场,主要是指技术所有者通过将技术许可给特定的技术使用者,从而充分利用特定技术使用者所具有的资本、劳动力、技术、产品渠道以及技术使用者所熟悉的地域文化风俗等资源的目的,从而迅速扩大技术产品的销售市场[10][11]。(3)迅速占领技术产品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商业竞争环境竞争程度的加剧,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普遍缩短,于是,一个企业掌握进入市场的时机就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技术许可”可以帮助部分企业缩短其技术产品或服务投向市场所需要的时间,特别是当一个没有快速进入市场所需要的充足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资源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将自己拥有的技术许可给那些拥有足够的资本、劳动力及产品渠道的大型企业以加快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这种现象在生物及制药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4)增强技术产品的市场渗透力。当技术许可双方在技术及技术产业化所需要的其他资源方面存在互补性特点或技术具有较强的网络外部性时,技术所有者可以通过技术许可行为方式发挥技术及其产品的网络互补的协同效应,达到增强技术产品的市场渗透力的效果。比如,在IT行业,一些小型软件公司通过将自己开发的软件技术许可给大型计算机制造公司,可以使双方都能从不断扩大的消费市场中获益;同时,在电子及半导体行业出现的6C和3C等专利联盟的现象也还是一个很好的例证②。(5)构筑技术壁垒,从一般的直觉来看,通过技术许可很难形成技术壁垒,但在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条件下,比如,在具有累积性技术特点的电子及半导体行业,一个优势企业通过技术许可行为使被许可者能够放弃被许可技术及其改进技术的研发,从而达到阻碍竞争的目的,通过相似或相同技术的研发并有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目的[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