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历史审思(专题讨论)

——4.对大公社分配方式的历史反思

作 者:
辛逸 

作者简介:
辛逸,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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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薄一波曾作过重要评论,他说:“‘大跃进’主要表现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盲目冒进;而人民公社化运动则主要表现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等方面的盲目冒进。”[1](P752)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冒进突出表现在乡社合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全国的普遍建立(毛泽东在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誉之为“大公社”)和以所谓供给制为核心的农村分配制度的急剧变革上。

      大公社的分配办法肇始于人民公社运动初期,中经三年多的几起几落,于1961年底不可逆地走向衰亡。在全国数百万个村落五亿多农民中间实行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是中外历史上空前绝后的事业,其独特性在中外历史上亦难有望其项背者。

      首先,大公社的供给制,凭领导人的幻想和农民的热情在全国一哄而起,既没有统一的文本规定,也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意义的实施方案,在其延存的三年间始终处在不断探索并逐步走向衰亡地演变之中。具体言之,大公社初期,全国普遍兴起以供给制为主并辅以工资制的分配办法;之后在经济困难的压力下,逐步缩小供给部分增加按劳分配的比例;最后回归到以按劳分配为主。

      1958年8月,针对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所谓供给制加工资制的状况,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指出,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2](P450)。在有关领导人的支持下,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突破”了上述限制,明确规定公社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社员工资由群众评定各自的工资等级按月发放;甚至开始幻想着实行粮食的免费供应[3]。是年12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直截了当地肯定:“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是目前广大社员群众的迫切要求”[2](P611-612)。

      由于全国各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各异,在推行供给制加工资制的分配办法时,与中央的规定难免有所妥协和变通。概括起来,各地大公社分配办法大体可分为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供给制三种。粮食供给制是指全体社员可在公共食堂免费吃粮;伙食供给制是指社员除免费吃粮外,公共食堂还免费向社员供应菜、油、盐等;基本生活供给制是在免费伙食的基础上,再免费向社员提供穿衣、住房、养老、育儿等各种生活设施与服务。当时,河南省信阳地区的分配办法颇具代表性,其具体做法是:按国家规定的留粮标准,将社员所有的口粮统一划拨给本公社内的各公共食堂;公社按以人定量的标准发给社员食粮证,社员在各个所属食堂凭食粮证免费就餐,此为粮食供给制。所谓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是:劳动力分级评定工资,以工资总数的80%作为基本工资,按月发给社员;以工资总数的20%作为奖励工资[3]。从1958年9月下旬开始,河南省各公社几乎全部实行了供给制。其中,实行粮食供给制的406个社、伙食供给制的353个社、基本生活供给制的377个社,分别占实行供给制公社数的35.7%、31.1%和33.2%[4](P106)。

      然而,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大公社分配制度,仅仅实施数月就遇到了严重的危机。1958年底至1959年初,鄂、粤、冀、鲁、豫相继出现大面积饥荒。在经济困难和大饥荒的压力下,中共中央不再坚持供给制而开始了向按劳分配为主的回归。其一,逐步降低供给制比例,恢复按劳取酬为主的分配原则。中共中央于1959年5月26日发布指示:“在夏收分配当中,工资部分和供给部分所占的比例,要适当调整,必须力求做到工资部分占60%~70%左右,供给部分占30%~40%。”[5](P567)其二,允许各地对公共食堂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是年5月,中央规定:“可以办全体社员参加的食堂,也可以办一部分社员参加的食堂;食堂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农忙的”;“口粮应该分配到户,分配到社员,以人定量,在公共食堂吃饭的,粮食交给食堂,节约归个人;不在食堂吃饭的,粮食全部分给个人保管食用。”[5](P567)其三,恢复被人民公社化运动冲掉的自留地、自留畜。是年6月,中央决定:社员饲养家禽的品种不受限制,收入归己;自留地尽量发还原高级社的自留地,耕种品种不过分限制,所得归社员自由支配等[6](P382-384)。

      庐山会议之后,在“左”倾错误的干扰下,大公社分配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很大反复,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在很多地方又得以恢复。1959年底,全国农村公共食堂共计391.9万个,在食堂吃饭的约为4亿人,占社员总人数的72.6%,河南省这个比例高达97.8%[5](P602)。然而,供给制和公共食堂的回潮使农村饥荒在全国蔓延开来,迫使中央不得不最终放弃了以公共食堂为核心的供给制。1960年11月3日,中央在发出的紧急指示信中明确指出:“在很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人民公社分配的原则还是按劳分配。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中,应该控制供给部分,提高工资部分。”[7](P668)1961年6月,中央在公布的“农业六十条”中又明确要求“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8](P400)。至此,大公社分配领域中的供给制寿终正寝。

      其次,大公社的分配制度完全是超越现实条件的空想。1958年,中国农民人均消费83元,人均粮食消费201公斤(贸易粮),食用植物油1.9公斤,猪肉4.6公斤,食糖1公斤。1957年,农民家庭户均生活消费支出70.86元,其中,食品支出46.59元,占其生活消费支出的66%,衣着、住房、燃料等分别支出9.52元、1.49元和7.11元[9](P562-578)。根据联合国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0.59以上是绝对贫困,直到1983年,中国农民的恩格尔系数一直高于0.59,最高时甚至达到0.6859[10](P594)。在一个赤贫的国度,强制推行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供给制,其手段和路径只能是所谓“穷过渡”。1958年11月,彭真在武昌会议上指出,我们搞了土改,就搞合作化,又搞公社,只要每人到150元至200元就可以过渡……早转化比晚转化好,三四年即可过渡。毛泽东说,按照刘少奇、彭真的意见,是趁穷之势来过渡,趁穷过渡可能有利些,不然就难过渡[11](P189)。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不顾现实条件的“穷过渡”,给农村社会带来的却是生产生活秩序的大破坏。如为让社员就近出工和在公共食堂就餐,山东峄县14个公社中就有11个公社对33个村庄进行了合并。山东滕县界河红旗公社将116个村合并为28个村,而且按性别、年龄分别居住,男女青年分别单住一村,男女老人分别住一村,不论青年、壮年、老年,凡有配偶的一律实行过星期六制度。社员搬家时,只准拿生产工具和衣服被褥,其他财产一律不准带,尤其是粮食,一粒不准动。有的村干部对社员们叫嚣:“除了一双筷子、一个碗和身上穿的衣服是个人的,其他的把门一关全是公家的。”并村时,村里哭声、骂声、吵闹声响成一片,有投井的,有上吊的,更多的则是大吃大喝。有的把不让搬走的家具、用品摔坏砸烂,或付之一炬。并村后,有的老少三辈挤在一间屋内,有的四五个人合睡在一张床上[12](P354)。这类超越现实条件的“共产主义”实践,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现象;其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的除了荒谬、可悲与人祸,不会有更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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