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理念与实践的历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冬梅,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石家庄 050091)

原文出处:
党史研究与教学

内容提要: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救助实践内容丰富,在中国近现代社会救助史上有着十分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对弱势群体成因、救助途径、社会救助中主客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等的认识独树一帜。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从广义上定义了社会救助的范畴,精辟地把握了社会救助的原则和内容,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其社会救助实践中采取的诸种措施,为今天的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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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08)03-0039-10

      民主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革命的发展规律、寻找中国社会的根本出路,并为此进行广泛、系统实践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没有从专业的意义上论证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但在它关于解决社会问题、解放劳苦大众、改造社会的宏观设想以及广泛、系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活动中,却都包含着一种弱势群体社会救助思想,并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救助实践。近十几年来,学术界对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已逐步展开,针对某个特定时期或某一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如灾民救助工作的研究成果已相继出现,但关于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的理念与整个民主革命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宏观探讨尚付阙如。本文试就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理念与实践加以梳理和考察,这不仅具有进一步丰富中国近现代社会史和中共党史研究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对当今社会救助事业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借鉴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发展阶段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救助实践内容丰富,几乎涉及到各种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在中国近现代社会救助史上有着十分独特而重要的地位。总起来看,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实践活动主要体现下列三个时期。

      第一,党的成立和大革命时期,为弱势群体的救助奔走呼号、摇旗呐喊,并对救助之法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这些群体包括失业工人、女工童工、城市贫民、贫农及鳏寡孤独等群体。最早是为失业工人。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中提出“我等最低限度之要求,亦所应努力实现者”之一是“吾人梦想所不及的”“失业救济与疾病保险”①。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也提出中国共产党目前的奋斗目标之一是“改良工人待遇”,“保护女工和童工”,“保护失业工人”②,而且二大在《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提出“工会应该努力做工人改良状况的运动”③。随后是对城市贫民和贫农的关注,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中国共产党不仅将“供给并改良都市贫民之住宅,规定限制房租的法律”,“制定强迫的劳动保险法”,“救济失业工人”等作为自己的任务,也将“贫农由国家发种籽及农具”视为己任④。在1924年1月《中共中央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中国共产党向临时国民政府和国民会议明确提出,对死伤工人要立保险法,对贫民,“要限制房租加租及建设劳动平民之住屋”,对灾民要救灾,要整顿税收以“补助退伍士兵失业贫农及推广教育之经费”“为保障知识阶层之失业及青年失学计,国家预算中,不得将教育经费移作别用”⑤等等,救助理念中囊括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救助对象。对于娼妓,早在“五四”时期,李大钊等人就超越了传统的单纯道德谴责,开始站在新的高度加以审视。李大钊认为,娼妓制度的存在“侮辱人权背反人道”,所以,意欲解放妇女,还必须废除“大失妇女在社会上人格的尊严,启男子轻侮妇女、玩弄妇女的心”⑥的娼妓制度;张太雷也曾撰文指出,废娼裁兵绝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或法律问题,都是经济问题,是一个很简单的饭碗问题。秉承这种思想,中共三大正式将娼妓纳入弱势群体的范围,关注废娼运动。之后废娼成为中共始终坚持的主张。

      除了为救助弱势群体进行摇旗呐喊外,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还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认为救助弱势群体主要靠社会革命。

      第二,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对灾民、贫农及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局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根据地内开始了对灾民、贫农及孤老病残等群体的社会救助实践。对灾民与贫民的救助包括预防与救治两个方面。首先是预防。措施有兴修水利,至1934年,江西、粤赣、闽浙赣3省修复水利工程8614座,新修水利工程892座⑦;也有植树造林,中央苏区政府“为了保障田地生产,不受水旱灾祸之摧残,以减低农村生产影响群众生活起见”⑧,积极倡导植树造林,以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土流失,1934年瑞金和兴国植树993500株,福建苏区植树213800株、播撒木梓树种1699斤⑨。其次是灾后补救。一方面采用了传统的急赈、调粟、垦荒、节约等消极救助措施救助弱势群体,如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对遭受敌灾的老百姓,湘赣边区政府“拨了二千银元救济”⑩;江西、福建、闽浙赣等苏区仅仅1933年分别开垦荒地260000担田(11);在灾荒期间各级政府和各群众团体带头“一切费用都要十二分的节俭”(12),开展节约运动。另一方面也开创了生产自救的新路子。“尽量把有生产能力的难民群众切实调查,有计划有组织的去分配他们生产,组织生产合作社”(13);对缺乏种子、劳力的灾民,苏维埃政府提供帮助。种子问题主要采取借贷和免费发放的办法解决,如1934年,湘赣苏区有的县分到种子百余石,有的区分到数十石,有的乡分到十余石(14)。人力、畜力的不足主要通过建立劳动合作社、耕牛队、犁牛合作社等劳动互助社组织、开展合作运动来弥补。

      对孤老残废群体,1928年3月《中共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规定“由乡苏维埃维持其生活”(15),具体办法首先是分配土地,帮助解决生产资料,其次是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16)。

      第三,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对灾民、难民及孤老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这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根据地自然灾害严重,灾民与难民成为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救助方式有继承也有创新,核心是生产自救。对灾民、难民,首先是临时的急赈或急救,通过节约、财政拨款、调粟、发动群众捐献等筹集方式,直接发放、借给或贷给灾、难民粮款、房屋等生活用品。其次是精神关怀。对于灾民,根据地政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教化功能,提高其素质,理顺其思想情绪,激活其精神动力;同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灾情的关心、负责态度和救助措施,克服其悲观情绪,提高其战胜灾荒的信心与决心(17)。对于难民主要是给予政治权利关怀,如《陕甘宁边区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规定:外来难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可享受一切法令的保护,有选择正当职业的自由权,移难民有病确实无力医治者,得受公共医院免费医疗的优待,如有老户欺压新户或政府工作人员违反优待条例,强迫移难民负担者,移难民有随时向各级政府的控告之权等;不仅如此,在边区,难民根据自愿可与老户杂居,也可组织移难民新村或乡政府,实行自治(18)。第三是生产自救,临时性急赈、急救与精神救助是生产自救的准备,生产自救是核心,包括根据难民职业身份帮助介绍与安置就业(19)、垦荒自救、以工代赈、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副业生产等内容。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缺乏种籽、农具的灾、难民,和从事手工业副业缺乏资金、销路的灾难民,政府除了靠发动老户调剂、政府贷粮贷款解决,还大力倡导互助合作运动。除此之外,在生产自救运动中,根据地政府还组织灾民进行了抢种补种多种、消灭蝗灾、春耕运动、采集野菜与代食品的生产度荒运动等(20)。生产自救贯彻防与救相结合的思想,如救助生产中的以工代赈多从事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防灾设施建设,不仅救助了无数灾民,还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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