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历史经验

作 者:
孙功 

作者简介:
孙功,安徽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系副教授。(淮南 232001)

原文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全国党代会制度是党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从创立到发展经历了初创、发展、曲折以及新发展四个历史时期。它为人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全党必须确立全国党代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观念;必须加强全国党代会的制度建设;必须以全国党代会为核心发展党内民主。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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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08)03-0022-05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起,就把全国党代会制度作为党的根本政治制度,建党87年来,全国党代会制度从创立到发展,历经了曲折的过程。考察和研究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全国党代会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国党代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全国党代会的作用,并以此为突破口,推进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同党的发展历程一样,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全国党代会制度在党内的实行经过了一段曲折发展的过程。概括地说,它至少经历了四个时期,即初创时期、发展时期、曲折时期以及新的发展时期。

      1.一大到六大: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初创时期。

      党的一大不仅宣告了党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全国党代会制度的产生。但由于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并未对全国党代会的地位、职权以及运行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此时的全国党代会制度还只是处在最初的萌芽状态。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章程。二大党章第17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第7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第11条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第18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1](P6—7) 这是关于全国党代会的最初的几条原则性制度规定,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了全国党代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中的最高地位,召开时间以及它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使全国党代会制度初具雏形。

      1923年党的三大、1925年党的四大和1927年6月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对党章进行修改,通过了三个修正章程,特别是第三次修正章程,对全国党代会的召开、工作内容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192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21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第22条把全国党代会的工作规定为:“1.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2.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3.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4.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2](P27) 1928年召开的党的六大,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六大党章专门设立了“党的全国大会”一章(第九章),对全国党代会的召开、职权和选举等作出更明确地规定。由此可见,党的一大到六大时期,随着党章关于全国党代会的制度性的规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略到详,全国党代会制度逐步得以创立。

      这一时期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初步创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党代会被赋予了最高权力。二是全国党代会的职权初步得以明确。三是规定全国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在二大到六大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全国党代会每年召集一次。

      2.七大到八大: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发展时期。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内革命形势急剧恶化,中国共产党被迫转入地下。由于严酷的斗争环境和其他诸多因素,全国党代会年会制已经难以执行。从1928年党的六大到1945年党的七大,其间只召开了7次党的中央全会和一些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全国党代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七大和1956年在北京召开的八大,把全国党代会制度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

      党的七大对全国党代会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七大对全国党代会的召开、职权以及它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作出了统一规定。七大党章第29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第30条规定全国党代会的职权是:“1.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2.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3.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4.选举中央委员会。”第31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并选举之。”[1](P53—54) 七大把年会制改为非年会制,避免了因一年一度的选举而造成的领导层的不稳定,从而使全国党代会制度适应了党所处的战争环境。

      另一方面,七大比较完整地构建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制度。七大党章第35条和36条分别规定:“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之。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第37条和38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4](P54—55)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全国党代会不能实行年会制情况下,为避免党的权力过分集中到中央委员会而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党内民主制度,是对全国党代会制度的补充和发展。但是,由于革命战争的异常紧张激烈和建国初期各项任务的纷繁复杂,无论是全国党代会制度,还是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制度,都未能按七大党章规定坚持实行。到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时,与七大相隔了11年,这两次代表大会期间,也只在1955年3月召开过一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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