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5-0067-10 1928年正式创建的国立中央研究院,不仅是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担负着与全国其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之使命,而且被赋予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活动之重大职责。为承担此项职责,中央研究院与国内许多学术研究机关进行了海洋学、气象学、生物学、地质学等方面的合作。但真正将中央研究院“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者,当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制度之建立。本文通过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建立过程及其两届年会之考察,分析该评议会联络与指导全国学术之功能,以深化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研究之认识。 一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创建 国立中央研究院之性质,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为“全国最高科学研究机关”,后来公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正式表述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将“科学”改为“学术”,虽仅一词之改,却表明中央研究院研究范围之扩大: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研究,而且包括社会人文科学之研究;不仅仅是狭义之“科学”,更非仅仅为“自然科学”,而是指包括“科学”在内宽泛之“学术”。这样的学术定位,不仅使中央研究院成为中国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研究之最高研究机构,而且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最高研究机构,进而成为中国学术之最高研究机关。这样的学术定位,为中央研究院推进中国学术体制化及建制化,整合全国学术资源,发挥其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界之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亦奠定了必要之组织基础。《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规定国立中央研究院之任务为:“一、实行科学研究,二、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1](p1342)这条规定,不仅赋予中央研究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之任务,而且赋予其肩负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责。对此,蔡元培对中央研究院之性质及功能作了深刻阐述:“本院直隶国民政府,就名义言,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就职责言,实兼学术之研究、发表、奖励诸务,综合先进国之中央研究院、国家学会及全国研究会议各种意义而成。”[2](p404)为使中央研究院“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功能有效地发挥出来,中央研究院建院之初便酝酿建立评议会制度。 1928年11月公布的《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本院“应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以院长聘任之国内专门学者30人组成之。院长为评议会议长,本院直辖之学术研究机关主任为当然评议员。评议会条例另定之。”可见,评议会之主要职责在集中国内专门学术人才,联络国内外学术研究机关,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与进步。故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实乃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其性质与欧美各国之全国研究会议(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相仿。1928年6月30日,中央研究院第二次院务会议决定采用“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作为“评议会”之英文名称,其意即在强调其职责在集中国内人才、联络各学术研究机关、以谋国内外研究事业之合作。[3](p167)中央研究院创办伊始,因关系复杂,牵涉甚多,并没有拟定评议会条例,更没有建立正式组织。后来,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成立,与总干事丁文江的不懈努力密切相关。 1934年5月,丁文江接任中央研究院总干事后,认为设立评议会之事不可再缓,乃积极着手筹备。在他看来,此时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工作,多与院外学界隔绝,必须力求与全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并密切合作,否则,《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赋予之“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的职责将成为空洞之条文,不能发生效力:“如欲使空洞条文发生效力,即需要制定并实行具体之方案;而制定并实行具体之方案,自需一足以代表全国学术界之评议会主持与提倡。同时,并认为只有设立评议会,方可使本院稳定,如院长继任人选,由评议会推举,即可保持学术研究相当之独立性,遂毅然发动设立评议会。”[3](p167~168)故丁氏对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推动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认为中央研究院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应尽量与各大学及研究机构合作,否则,组织法上赋予的“指导联络奖励学术研究”便成为一句空话;二是中央研究研院只有设立评议会,才能使院长选举、评议员产生等重大事务制度化,以保证学术独立之实现。 1935年春,蔡元培、丁文江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五条加以修改。其重要修改之点有四:(一)评议会以国民政府聘任之专门学者30人、中央研究院院长及其直辖之研究所所长组成。其修改理由为:评议会为最高之学术评议机关,责任重大。评议员之人选,一方面应力从严格,一方面应力求普遍。据本院原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当然评议员既为本院固有之职员,而聘任评议员又尽由院长聘任,不免有以院长一人取舍左右评议会全体之嫌疑;且国内专门学者散处各地,亦非院长个人耳目所能遍及,若照原组织法办理,恐不免有顾此失彼之弊,故原组织法之聘任评议员,拟改由政府聘请,不独以显其地位之隆重,亦所以求其分子之精湛。[4](p23~24)(二)第一届聘任评议员由国立研究院长及国立大学校长组织委员投票推举30人,呈请国民政府聘任之。其修改理由为:本院为国立最高学术研究机关,评议会又为最高学术评议机关,其首届评议员之人选,自应先由全国各地最高国立学术机关推举,然后呈请政府聘任为妥善,如是则政府得收集思广益之效,而无穷亲遴选之烦;现有国立研究院,除本院外尚有北平研究院,国立大学分布各省区者共有十二校之多,以十四国立最高学术机关开会推举评议员30人,当不致有滥竽偏袒之弊。(三)聘任评议员应照中央研究院直辖各研究所之科目分配之,每科最多不得过3人,但一科无相当人选时得暂从缺。其修改理由为:本院已有物理、化学、工程、地质、天文、气象、历史、语言、心理、社会科学、动植物等研究所,其中动植物研究所分动物、植物二组,历史语言研究所分历史、语言、人类、考古四组,合计可分为14科目;聘任评议员30人,平均每一科目应有二人至三人,但各研究科目不能永久不变,而目前国内各科目人才又未必与其科目之重要相称,故仅定每科之最多人数,不复详为分配,庶于合理支配之中,含有适合现在国情之意;而一科无相当人选时,得暂时从缺,亦可免滥竽充数之弊。[4](p24~25)(四)评议会之职权为:决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学术之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出缺时,推举院长候补人,呈请国民政府遴选特任之;选举中央研究院之名誉会员;接受政府委托之事项。此项修改理由为:评议会之职权,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仅有选举中央研究院名誉会员之规定。该会既设立于中央研究院,当然应有决定该院研究方针之权,同时该会又为最高学术评议机关,故应为全国学术研究合作互助之枢纽,庶可统筹远大,免除重复,增加效能;又科学研究往往赖国际之合作,近年来各国国际科学协会日渐增加,吾国亦应有正式机关担任接洽,以评议会主持,似较适当;至于中央研究院院长,照院组织法第三条原为特任,惟本院为最高学术研究机关,院长又兼任评议会议长,候补人选先由代表全国之学术机关推荐,然后呈请国民政府遴选特任,尤足以昭公允而服人心。[4](p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