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旭东,法学博士,讲师,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内地存在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即官僚资本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于这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对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中国共产党对它们采取不同的政策:没收官僚资本;监督、利用到军管、征用、代管、转让外资企业;利用、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但妥善处理了资本主义经济问题,而且有利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还为适时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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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8)01-0088-08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四种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政策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内地存在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即包括官僚资本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其中前三种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所遗留下来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则“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1],是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列宁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建立的“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1](p.282)的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之时,这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情况如下:

      官僚资本总值约100~200亿美元,并控制全国银行总数的70%,产业资本的80%,还控制全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和43%以上的轮船吨位。[2]

      外资在华企业数量、规模有多种说法,据沙健孙主编的《中国共产党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估算,建国初有外资企业1192家,职工12.6万人,资产12.1亿美元,其中美资企业有288家;[2](p.505)另据徐京利提供的数字,外资企业有1700多家,投资总额为8.6亿美元,在这些外资企业中,英资企业最多有299家,美资企业次之有212家。[3]

      私人资本主义工业12.3万余户,职工164万余人,占全国工业职工总数的54.6%;生产总值68亿余元,占全部工业总值的63.2%。私营商业在1950年共有402万户,占全国商业总户数的98%;从业人员662万人;商品销售额182亿元,占全国商业机构批发额的76%、零售额的85%。[4]

      1949年,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产值为8.11亿元,占私营工业总产值的11.88%;高级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即公私合营工业有193户,职工人数10.54万人,总产值为2.20亿元,占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总产值的3.1%,资本额1.3亿元,占公私合营和私营工业全部资本额的9%。[5]

      由于这四种资本主义经济对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政府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的政策。

      没收官僚资本

      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是一种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亦即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的资本,垄断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而残酷地压迫农民,压迫工人,压迫小资产阶级和自由资产阶级”[6]。它是在依赖外国资本和对民族资本的掠夺中发展起来的,具有投机性和寄生性的特征,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中共早在1947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就正式宣布“没收官僚资本”[7]。

      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逐步完善并全面实施。虽然中共的“官僚资本”概念侧重于政治意义,但是在执行没收官僚资本政策的过程中,还是侧重于经济意义的。在私人官僚资本的界定过程中,中共要求严格区分民族资本和官僚资本的界限,在确定为私人官僚资本以前只能由军管会代管,不准宣布没收。确定依法没收后,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能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在接收官僚资本过程中,中共不是从政治意义出发,砸烂一切,而是认为官僚资本企业的组织系统和管理机构具有两重性,有适应生产发展的一面,规定“不要砸烂旧机构”[8],“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8](pp.116~117),同时规定要把接收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并举,“保障生产能照旧进行”[8](p.117),从而避免了生产力的破坏,使原有的官僚资本生产力转变为国营经济生产力。

      从监督和利用到军管、征用、代管、转让外资企业

      1949~1952年中共对在华外国企业的政策经历了两个阶段。1949~1950年底主要是监督和利用在华外资企业。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指出,在取消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特权以后,“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对于普通外侨,则保护其合法的利益,不加侵犯”[7](pp.1434~1435)。1949年6月25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指出:“人民政府在政策上对公用事业,无论是私营或外商经营,只要严格遵守政府法令,对人民生活和生产事业作有益的贡献,自当加以保护。”[9]

      1950年12月至1952年开始大量军管、征用、代管、转让外资企业。朝鲜战争爆发以后,1950年12月16日,美国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于12月28日颁布《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10],1951年5月15日又发出《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对美国在华企业、财产进行了军事管制,并冻结其在华公私财产,同时规定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在华外国企业分别予以征用、代管、征购,或加强管制促其自行结束。[10](p.44)

      利用、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指除垄断资本以外的一般中等规模的和小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私人资本主义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所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共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的政策。为了保证利用、限制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中共针对党内部分同志对私人资本主义问题上产生的“左”和右的倾向,强调以《共同纲领》为准绳,以“不要四面出击”[1](p.73)思想为指导,同时充分使用行政立法、经济杠杆、群众运动等手段,使得利用、限制政策成功落实在平抑物价、调整工商业和“三反”、“五反”几个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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