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代后期的国立高校治理

——以清华、北大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秀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940年代后期的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校务管理中,教授的地位举足轻重。教授的“治校”,不仅限于学术性事务,而且包括几乎所有学校事务;不仅作为群体发挥作用,而且作为个体深度介入;不仅“参与”校务,而且“决定”校务。他们不仅是学校几乎所有事务的决策者,而且是执行者和监督者。这是一种比较完整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制度。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6.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3-0057-09

      近年来,随着对高校管理行政化批评的升温,“教授治校”的呼声也时有所闻。①关于教授治校的本来意涵,学者的看法有所参差。有的学者认为,从源流上看,“‘教授治校’最早缘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那时学校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中,共同负责管理,教师既是管理决策的主体,同时承担管理的执行与监督”[1](p33)。言下之意,教授掌控学校的一切权力。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巴黎大学早期,‘治校’也只是教授具有特定内容或特定范围的权力和事务”,即主要限于学术性事务[2](p2)。对于目前所应采纳的“教授治校”制度的内涵,则大致主张有所限定,代表性的论述是对之作三个方面的限定:第一,教授治校是个限制概念,不具有如校长治校那么宽泛的治校即管理大学的外延,其治校的内容通常限定在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参与决策的范畴,如学术政策的确定、学术规划的制订、教授的晋升和聘用、学位的授予、课程的设置调整等等。第二,“教授”为一集合概念,即表示教授团体而非个体。因此,所谓教授治校并不意味着任一作为个体存在的教授有治校的权力(尽管他享有学术自由及治校建议的权力),而是对教授团体必须管理大学的强调,如教授会等。这与大学校长有权作为个体管理大学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教授治校多为参与治校而非决定治校。在理事会、董事会、评议会、校务委员会等大学的决策机构中,教授代表的声音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反校长的声音却是十分有影响力的,他们往往同时担任这些决策机构的领导人。同时,诸如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且不说有些国家诸如法国、中国等其本身就是一个咨询机构,即便它是关于学术政策制定的决策机构,在一些国家的大学其校长也参与其中,甚至担任要职,如日本的教授会等。[2](p2)根据这一表述,教授治校的范围限于学校学术事务,即使在学术事务中,教授的意见也不是决定性的,而且只能作为集体参与治校。

      相关研究大都以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作为教授治校成功的楷模和效仿的样板。关于当时的教授治校制度,一些当事人曾作过界定,其中以清华教授冯友兰的表述最为完整、清晰。他说,“教授治校”口号本来是蔡元培先生所提出的,但在清华得到比较具体的实现。“一九二八年以后,清华有教授会,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有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和各院院长组成。各院院长的产生,是由教授提名,每院二人,由校长于二人中择一聘任,每两年改选一次,但连选得连任。照理论上讲,校长只有权聘任教务长和秘书长。在教务会议(应为校务会议,徐按)和评议会中,校长一方面的人只有他自己、教务长和秘书长共三人,其余的人都是由教授会选出来的代表,占绝大多数(当时清华有文、理、法、工、农五个学院,出席校务会议的有五个院长)。照理论上说,教授会对于校务有绝对的支配权。这说是教授治校的具体形式。”[3](p134~135)学校权力机关的产生途径和构成是管理权力归属的主要判断标准,冯先生的界定道出了“教授治校”的本质。然而,教授治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过程怎样,作为个体的教授如何参与治校活动?这些问题在近年来高教界众多论及民国时期“教授治校”模式的文章中几乎没有具体讨论,在相当程度上,北大、清华两校只是民主治理成功的崇高而模糊的影子。有鉴于此,本文以校史资料为基础,对于该两校在民国末期校务管理的内容和过程作一呈现,并讨论教授对学校事务的参与程度以及相关问题。

      一 清华大学:教授对校务的深度参与

      清华大学是教授治校的样板,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集中在教授手中。主要体现有二:一是学校的立法机构(评议会)和行政机构(校务会议)的大部分成员由教授选举产生,二是由各种委员会承担管理职责,所有委员会以教授为主体。

      根据国民政府《大学法》,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中央政府任命,各学院院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由校长聘任,均由教授兼任;各学系主任由各学院院长商请校长从教授中聘任。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教授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前项其他人员之一倍,亦不得少于前项其他人员之总数。校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预算;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废止;教务、训导及总务上之重要事项;大学内部各种重要章则;校长交议及其他重要事项。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院院长组成,校长为主席,协助校长处理有关较务执行事项。[4](p7~8)可见,校长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校务的执行机构行政会议,完全由校长直接聘任的人员构成。

      但清华的情况有所不同。该校的校务决策机构为评议会(相当于《大学法》的校务会议),执行机构为校务会议(相当于《大学法》的行政会议)。两会的成员基本上来自教授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可见前述冯友兰的评论。

      清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种委员会分头进行。1948年清华大学的常设委员会如下:评议会、聘任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图书委员会、仪器设备委员会、工程委员会、燃料暖气供应设备委员会、供电管制委员会、校景设计委员会、大学一览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各种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共7种)、各种研究计划委员会(共5种)、招生计划委员会、训育委员会(下设学生食宿指导委员会、公费及学生救济委员会、学生课外活动委员会)、毕业成绩审查委员会、一年级学生课业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教职员住宅宿舍分配委员会、教职员医药补助委员会、校园巡防委员会、校产调查登录委员会、清洁检查委员会、附设初中小学委员会、校庆纪念委员会、教职员福利委员会、教职员配售公教人员日用必需物品委员会[5](p174~178)。以上共27个常设委员会,涵括资源分配、教育教学、生活管理各个方面。可以说,学校的所有事务,都由相关的委员会决定;如果相应事务没有对口委员会,则通过设立临时委员会的办法解决。如清华回迁不久(1946年年底),决定整理出版闻一多先生遗著,为此,评议会决定由校组织委员会负责此事[5](p7),一年半后,校务会议仍在听取“闻一多遗著整理委员会”报告整理情形[6](p328)。1948年11月15日即梅贻琦校长最终离校次日,为应变危局,清华成立保卫委员会,率领校卫队维持治安,以周培源为主任委员。23日组织存粮支配委员会,以戴世光为主任委员。25日校务会议决议由教授会、职员公会、工警团体、学生自治会推代表组成应变时期生活委员会,同时取消存粮支配委员会。27日的教授会上,钱伟长、费孝通等提出组织校制商讨委员会,由教授会发起,联合教联会、研究生会、学生会、职工会代表组织,并当场推出教授会代表每院一人。[6](p3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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