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与国史关系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月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通过党的领导和执政而形成与发展,并与中共党史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彼此不可分割的关系。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是国史中的执政党史,党的执政史是国史及其发展的主要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党的执政史和国史的鲜明主题。中共党史规定国史发展的基本走向,党的执政史具体表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发展成为中共党史和国史的实质内涵。中共党史与国史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表现出党的执政为民的先进性与人民历史主体性的统一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时代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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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8)02-008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而形成和发展,并与中共党史相辅相成。党的领导和执政,以及在这一领导和执政下的国家建设和发展,不仅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变革,而且开辟了中国社会前进和发展的道路。由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领导地位与执政使命所决定,中共党史相对于国史,是执政党史及其执政史,是国史的史源、主轴与基核,是国史发展的主要源泉,并规定着国史发展的方向和国史发展的规律;而国史相对于中共党史,是中共党史的外延以及中共党史在建国以来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二者的有机结合,形成当代中国历史的基干,并丰富和发展着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明。

      一、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是国史中的执政党史,中共执政史是国史及其发展的主要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中共党史和国史的鲜明主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史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孕育了新中国,是新中国历史的源头和序曲,“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1](P348)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开启新中国的历史,中共党史也由领导革命斗争局部执政史上升为全国执政史,因而开创了新中国的历史。

      党根据人民的意志依法执政。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和建议下实现和完成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是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的建国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而《共同纲领》草案是人民政协会议“筹备会第三小组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的”。[2](P14)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54年3月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3]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宪法多次修改。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变化。为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对宪法作比较系统修改的建议,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于1981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以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能够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修改后的宪法产生和工作。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中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5]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适时提出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6]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并成立了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以反映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受中共中央委托,王兆国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作了说明,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中共中央的建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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