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土改”与政治的“土改”

——关于土地改革历史意义的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里峰,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土地改革运动的历史意义进行了再思考。在诸子平分家产制度、乡村社区生存伦理和中共早期经济政策等因素的作用下,土改前夕乡村土地的集中程度和租佃率都远远低于中共领导人的估计,因此土地改革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方面的意义可能被高估了。对于党和国家而言,土地改革更重要的功能,在于重塑“国家——乡村社会”关系,帮助国家有效地控制和治理乡村社会。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8)02-0068-08

      在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历程中,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改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这一历史事件的学术探讨,半个多世纪以来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文献。几乎所有研究者都承认,土地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可它究竟如何影响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学界的看法却不尽一致。大陆党史学界一般遵循毛泽东等人关于中国农村阶级状况的估计,认为土地改革的首要意义在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力的解放,即把地主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①。西方学界在1970年代出版过两部相关著作,借助统计资料来考察土地改革对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②。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超越纯粹经济的视角来考察土地改革,他们一方面利用来自社区层面的文献和口述资料,努力再现这场全国性政治运动的微观运作机制;一方面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开始关注土地改革在国家权力扩张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尝试,将土地改革史研究进一步推向了深入③。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以下问题:土地改革前夕中国乡村社会的阶级分化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以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方式展开的土地改革,究竟是乡村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还是外部力量嵌入的结果?对于党和国家而言,土地改革的首要功能在于乡村生产关系的变革,抑或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塑?为此,本文以华北地区为中心,考察了20世纪前半期中国乡村的土地占有和租佃状况,以及中共早期土地和税收政策对乡村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进行反思。

      土地改革在什么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二是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只有在农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而土地占有又极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改革才会成为政治上极为突出的问题④。共产革命前的中国,无疑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其土地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中国乡村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究竟达到了多高的程度,这直接关系到土地改革合法性的强弱和所遇阻力的大小。

      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依据,正是党的高层领导人对乡村土地占有状况和阶级结构的估计。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解放区土改的基本指导文件《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其中对乡村阶级构成的判断是:雇农、贫农、中农、手工业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92%,地主、富农约占8%⑤。1947年底,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肯定了这一比例(但强调是以户为单位),并进一步对土地占有状况作了如下估计: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占据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总共只拥有20-30%⑥的土地。因为出自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高领导人,这种估计和这些百分比数字很快深入人心,以至大多数基层干部对此耳熟能详,并用以指导当地的土改实践。

      但是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这种估计提出了质疑,认为中国共产党高估了乡村社会的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程度,以此为依据制定的土改政策也相应脱离了乡村社会现实。1993年出版的《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演变》一书,搜集了抗战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的多种零星资料,现将其中属华北地区者整理为表1。

      

      表中七组数字,只有河北南和县的地主、富农合计占到了土地总数的90%,显然属于特例。在余下6个地区中,晋绥5村地富土地占有比例最高,也只有55%;山西屯留县最低,不足30%;其他各组统计均在30-50%之间。将七组数字平均计算,地主土地占有比例为25.3%,富农为21.2%,地富合计为46.5%。河北定县的一份土改文件提到,抗战前该地地主富农占农村总人口的14%,总土地的40%;农民占总人口的86%,总土地的60%⑦。表2显示了土改前夕太行区(含冀、晋、豫等省若干县份)地主、富农的人口和土地占有比例。虽然在老区地主集中地区,地富的土地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二,但总的看来,地富的人口比例大约在20%左右(而不是10%),占有土地则在总数50%以下(而不是70-80%)⑧。

      不仅华北地区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视为全国的普遍状况。将前述《现代中国农村经济的演变》搜集的所有22组统计数字(涉及华北、华南、东北、西北等地区14省179县423村)合并计算,地主、富农土地占有比例分别为31.6%、19.9%,地富合计为51.5%,都远低于中共中央的估计。再以吴毅研究的川东双村为例,该村土改前夕地主、富农、中农、贫农户均占有土地分别为17亩、17.5亩、15.7亩、5.6亩,占土地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5%、3.8%、36.9%和44.8%,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细碎化的特征,“贫者固贫,富者不富,缺乏分化”⑨。长期从事农业经济史研究的章有义先生对抗战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是,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60%,中、贫农占有土地的40-50%⑩。一些党史研究者也意识到革命前乡村土地的占有状况与中共中央领导人的估计并不一致,而采用折中的说法,提出旧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集中(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而使用权分散(由广大农民分散耕种)(11)。关于土地集中程度不高的原因,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其中最有说服力的有两种:一是中国传统社会诸子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不同于西方中世纪的长子继承制),会使土地占有状况自然趋向分散;二是战争、灾荒和西方的冲击造成了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乡村整体贫困程度的加剧促使乡村社区的生存伦理发挥作用,共同抑制了土地集中的趋势(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