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05X(2008)02-0081-07 抗战胜利后,国统区经济进入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这既有宏观上从战时经济向平时经济的转变,也包括微观上一些具体的企业经营理念与管理制度的调整。但是,随着国统区经济危机迅速爆发及经济体系的迅速解体,这一转型的进程也大受影响。关于此中之原因,学术界通常强调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军事方面的因素,如战争对投资能力的削弱与市场秩序的瓦解;其二是经济政策方面的因素,如外汇外贸政策的忽左忽右,在“严格管制”与“自由开放”间急剧颠覆。这些因素的确重要,从某些方面来看甚至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笔者看来,更深层的原因显然不是这些外在环境性或操作技术性的问题,而是转型中的价值分歧与利益之争。战后《国营事业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的制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法的制订早在抗战胜利之初即已启动,但当其历时三年而完成时,国民政府已处于崩溃之中,没有获得实践与验证的机会,没有对其发挥任何作用,其中之原因就是此类分歧与争论。 为此,本文以档案文献为主,力求通过对其制订过程的细致梳理,再现其中之纷争与影响。至于该法之内容,限于篇幅,笔者将择机另文探讨。敬请方家指正。 一、战后经济转型与《管理法》的起草 早在抗战胜利前夕,围绕战后中国的经济建设问题,国统区思想界、理论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即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就是适应战后和平建设的需要,将经济体制从战时向平时转移,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中心,调整经济政策,改革经营机制,这其中又以国营经济事业为焦点①。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后,国民政府一方面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对沦陷区日伪产业进行大规模接收,另一方面也加紧了战后经济制度的构建。9月13日,蒋介石训示有关部门:“我国战后经济与贸易二种事业,必须确定制度,使能切实执行,合理发展,不再踏过去听其自然、漫无限制之覆辙”,并要求其“依据民生主义之准则及中央已定方针,分别设计具体方案,于一个月内呈报为要”②。 据此,有关部门拟定了《确立战后我国之经济事业制度》的意见书,认为欲使战后经济“谐和发展早观其成,必先确立制度,以为准绳”,而经济制度之中心问题“首先在规划经营方式,俾使中外人士有所遵循;次则树立国营事业之管理制度,使其有所规范。”③因此,意见书在简要阐述战后经济事业经营方式、国营与民营经济范围的划分原则之后,重点阐述了构建新的国营事业管理制度的原则与要点,其中又以以下三点为核心: 第一,“政企分开”,全面推行公司制。它认为,普通行政与国营事业性质不同,前者重在推行国家政策政令,而后者系营业性质,须依据企业原则“灵活运用”;将普通行政法令不加区分地通行于国营事业,必然“发生种种窒碍与弊端”;因此,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关键在对两者“明白划分,毋庸混淆”,具体方法就是全面推行公司制度。 第二,以企业化为原则重新厘定人事、财务制度。人事上应实施“事业人员之专业化与永业化”,人员待遇应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依据时、地生活状况,分别确定薪给标准及晋级办法;财务上,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调整政府投资与企业融资方式,调整监察与审计程式,确立会计制度及盈亏分配制度。 第三,国营民营事业同等待遇,公平竞争。国营事业不论其独资或合资,凡具有商业性质者“均应与同类之民营事业享有同等之权利与义务”④。 该意见书于1945年11月提交蒋介石审核批准,并以其名义电令(“戍寝府交丙代电”)行政院,要求其据此草拟实施法案。《管理法》的制订由此而开启,同时也意味着国民政府国营事业管理制度开始转型。 但电令发出时,行政院特别是国营事业的主管机关如经济、财政、金融、交通等部门,正忙于沦陷区敌伪产业的接收,彼此争权夺利,忙得不可开交,根本无暇顾及。电令发出3个月后,行政院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因此,蒋介石又于1946年3月8日再次训令行政院:公营事业机关人事制度及其业务管理之法令“应以速制定公布为要”⑤。基于此,行政院院长宋子文于3月27日指令财政、经济两部会同交通部、社会部、农林部及卫生署、资源委员会等单位,迅速组织专人,起草法令,呈送核定。随后,上述各部门选派代表集会商讨,并在多次讨论基础上,确定了制订《管理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宗旨,即“解除目前事业机关业务上之窒碍与防止流弊”⑥,并确定由主办国营事业较多的资源委员会及财政、交通两部首先负责草拟初稿。 但由于涉及许多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国营事业的定义、国营事业的经营宗旨、国营事业职员的身份判定等等,《管理法》的起草极为艰难,各方之间在许多问题上争执不断,展开了马拉松式的会议。时近一年,也未能在人事、财务等关键性问题上形成一致意见。不得已,七部委遂于1947年2月将草案连同各种遗留问题、各方意见,一同提交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审核。法规委员会以此为基础,参照已有之相关法律条规,对草案进行了技术性归并调整后,于5月底提交行政院政务会议讨论。政务会议在肯定草案的同时,又依据立法程序转送全国经济委员会审查修正。《管理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